4月1日起执行,平均增幅12.9%
新快报讯 (记者 文安 通讯员 张祥 梁嘉敏)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省政府已颁布《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再次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同时提高了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860元/月、770元/月、670元/月、580元/月和530元/月,适用地区与上年相同。
广东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06年9月1日,标准为一类780元/月,二类690元/月,三类600元/月,四类500元/月,五类450元/月。而本次调整中,广州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从原780元/月提高到860元/月;最低的第五类标准530元/月只限于执行第四类标准的市所属的部分欠发达县及县级市执行。据介绍,调整后,广东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暂为全国最高。新标准将从今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期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的,调整后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12.9%,每个类别增长率超过10%,其中第五类增长最快,提高了17.8%。同时,为促使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通知》在要求各市原则上统一执行省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首次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明确不得下调标准。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透露,从今年起,广东力争连续三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依法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广东贯彻中央关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将有力促进本省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提高,既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协调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也有利于缓解近期物价增长带来的生活压力,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劳动者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劳动报酬问题。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将进一步增强广东的就业吸引力,吸引和留住外来劳动力,缓解广东部分行业企业的“招工难”问题。
4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860元/月 折算的小时标准为 4.94元/小时;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3元/小时
广州地区执行
二类770元/月 折算的小时标准为
4.43元/小时;非全日制
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7.4元/小时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地区执行
三类670元/月 折算的小时标准为 3.85元/小时;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5元/小时
汕头、惠州、江门地区执行
四类580元/月 折算的小时标准为
3.33元/小时;非全日制
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
元/小时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
名、
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地区执行
五类530 元/月 折算的小时标准为3.05元
/小时;非全日制
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5.1元/小时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县级市)
(编辑: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