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许霆不知自己名声在外
日前,记者辗转得知了许霆的近况,看守所中的许霆每天只能读《人民日报》,全然不知自己的“恶意取款行为”已在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自己早已成为大家的关注焦点,网友、专家、亲友四处奔走为他申冤。得知此情,许霆表示意外之余心情颇为复杂。而看守
所的工作人员得知他就是许霆后,也很惊讶,平时一直都是叫编号,没想到他还是一位“名人”。
去年12月下旬,在与辩护律师会面时,许霆请律师转达意见,请求上诉时法官尊重事实,并请求特殊案件要从轻处理。许霆更是向律师提出,一审中还有很多事实未公布,他认为自己在宝鸡车站是自首的。“许霆说当时进站时,他已经过了安检口,但自己又折回来,主动告诉在场的两名警察,说自己就是许霆,然后两名警察才通过电脑对比核实了身份。”律师说。这个细节之前开庭及会见律师时许霆都未提及,他表示是没有机会说。
就此,记者根据此前一份《抓获经过》,并联系了许霆被抓获现场的见证者之一宝鸡火车站派出民警刘铁权。刘铁权回忆,“当时他正要过宝鸡火车站的安检系统,一见现场有民警,显得很畏缩,我见他神情可疑,便叫他到一边查身份证。”据了解,许霆是被广州公安局冼村派出所以盗窃案在网上通缉的逃犯,各地派出所都可查到其照片。“当时我拿了他的身份证到电脑上核对,发现身份证持有人相貌和通缉相片一样,然后问他是否叫许霆,他也很诚实地回答我说‘是’。但他并非自首。”随后,许霆就被带到宝鸡火车站广场派出所接受盘问。
辩护书
非盗窃罪
“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
律师吴义春认为,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办法,暗中窃取公私财物。本案中,许霆是用自己的实名工资卡到被银行严密保安监控下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也是自己预留在银行的密码,自始至终在取款时都认为其行为完全被银行掌握,这样的行为相对于银行而言,只能说是“公开”,不存在“秘密”可言。同时,在本案中,许霆虽然对17.5万元建立了一种并非依法的占有关系,但是却不能叫做“窃取”,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
因此,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非侵占罪
“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
吴义春表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其突出特点在于该财产不被侵占之前已为行为人合法持有,包括受托代为保管等方式。本案中,许霆的工资卡里只有170多元,显然不存在对多取出的17.5万元非合法持有。
而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放置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带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本案中,自动柜员机里面的钱,是银行事先特定置入的,之所以让被告人许霆取走,是该机程序出错造成,并非“疏忽忘记”。事实上,自动柜员机即使程序出错,仍然实际上记住了被告人许霆的资料信息和所取出的现金数额,自动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的清醒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侵占罪须受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法院方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