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岁的小亮当庭认错,最终被定罪免刑。通讯员 罗伟雄/摄
广州未成年人刑事案逐步引入“刑事和解”制度
新快报讯 (记者余亚莲 实习生梁柳新 通讯员穗法宣)广州未成年人刑事案审理进入新阶段,法院逐步引入刑事和解程序,并将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也作为量刑的参考。昨日上午,黄埔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例:16岁的小亮因偷手机进了看守所,他当庭道歉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判其构成盗窃,但免于刑事处罚。当日,小亮被释放。
在押表现首成量刑参考
据悉,16岁的小亮(化名)原本在黄埔区一间酒家当厨工,今年10月23日凌晨,他在宿舍里趁同事熟睡之际,偷走了同事放在床头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1656.48元),藏于七楼天台,当天下午,同事发现并取回手机,与治保员一起将小亮扭送公安机关。昨日上午,黄埔区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期间,受黄埔区法院委托,一名社会调查员当庭宣读了“庭前社会调查报告”,报告称“小亮是家中长子,很听话,他打工的收入除留下两三百元自己生活外,其它全部寄回家中。据酒家同事反映,小亮性格相对内向,是老实、本分的人,平时不上网,交往的人员也多是同学、老乡,比较单纯。案发前没有过偷窃行为,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相信从被拘留到庭审这两个月,对被告人而言已是一个充分的教训。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判处。”
与此同时,公诉人也向法庭提交了小亮在看守所内表现情况的《评定表》。这份评定对小亮在押期间的表现给予肯定,得到法庭的认可。据悉,这种评定表的使用在广州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中还是首例。
此外,法庭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特别安排了一个“刑事和解程序”,小亮当面向同事悔过和赔礼道歉,得到了同事的谅解。
最后,法庭考虑到小亮是初犯、偶犯,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在看守所表现好以及和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最终作出了定罪免罚的判决。
刑事和解有利弥补伤害
据了解,在广州少年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制度正越来越多地被采用。黄埔区法院主管少年审判的副院长戴叶群表示,刑事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的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向被害人做出悔过表示及赔偿,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并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刑事和解申请,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情节,对被告人实行有罪认定,但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戴叶群表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促使被告人积极悔过赔偿,被害人适当谅解,从而达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关系、有效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的目的。但这种做法不等于让被告人用钱减轻处罚,而是保障被害者的权益,以弥补受到的伤害。
据悉,广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经形成起诉、审理、帮教一条龙体系,并加大预防犯罪的工作力度。从2005年开始,广州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减少。
(编辑: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