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深圳讯 (记者 黄学民)记者昨天从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深圳某商业银行因擅自将被执行人的存款提前转移,导致法院无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被宝安法院作出罚款3万元决定。
宝安区法院在受理市民潘××申请执行深圳市龙华××股份合作公司(简称:龙华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今年
11月16日11时许,查询到被执行人龙华公司在深圳××商业银行××支行有存款61万余元。
当日15时,宝安区法院的承办人员立即前往该银行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就在办理冻结手续过程中,该银行的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并告知承办人被执行人账户余额只有1万余元。
于是,法院依法调取了当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账目明细资料,发现就在承办人员在该银行办理冻结手续过程中,该银行的工作人员以还贷款的名义,于当日15时23分25秒擅自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存款60万元转移。
对此,宝安法院对该银行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深圳××商业银行××支行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该银行将其转移的被执行人存款退回原账户。
记者发稿前获悉,被执行人龙华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已退回被执行人的账户,该银行被罚款的3万元也已交到法院的账上。
(编辑: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