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是有意欺诈,驳回双倍赔偿请求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梁柳新 通讯员 穗法宣)法国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导致乘客乘机无座位,该乘客怒告航空公司欺诈消费者,要求双倍赔偿。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法院认为法航超售机票行为属过失,不是有意欺诈,
加上法航之前已支付了75%票价的补偿,法院只支持了赔偿原告1541元的翻译费和调查取证费。
据悉,此案属于广东首例,此前,国内首例“超售”案已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乘客的双倍赔偿请求被驳回,法院只支持了一倍的赔偿。
被告知机票卖多了
2007年2月初,北京律师许某和同伴在法国航空公司广州办事处订购了两张广州飞往巴黎的商务舱往返机票,并支付了全部价款。从广州出发飞往巴黎时,一切正常,但在3月2日,许某和同伴从法国巴黎机场办理巴黎飞往广州的回程登机手续时,被告知由于商务舱机票卖多了,没法为许某两人办理当日当次航班的商务舱登机手续,要两人第二天走或者下午乘到韩国中转的航班。
协商未果后,许某两人只得乘坐当次航班的经济舱回国,两种舱位价格相差15000元。回国后,许某两人越想越气愤,经过与法航协商后,双方无法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许某遂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中院状告法航,要求双倍赔偿(机票款的两倍计45500元),并要求法航承担为打官司支出的合理费用1541元(含翻译费1100元、调查取证费441元)。
是否欺诈各执一词
在案件的庭审中,原告律师指出,法航出售机票时故意隐瞒机票超售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应依据“退一赔一”的原则,双倍返还两人机票款。
而法航方面则称,他们超售的行为只是过失所致,不是故意隐瞒和欺骗原告,不构成欺诈;而且在起诉之前他们已经向原告的账户里打入了75%的票价,赔偿数额为16210.76元,况且原告要求的双倍赔偿是属于惩罚性要求,而依据国际条约,超售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是违约不是欺诈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欺诈的构成须以一方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法航方面否认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法航出售机票时,该商务舱返程机票已经超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无法证实法航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只能说是合同违约,因此不能支持原告的双倍赔偿要求。
此外,因为原告从商务舱换乘坐经济舱,两者之间差价是15000元,而法航之前已经补偿给原告75%的票价即16210.76元,这个数额已经超过了差价。
广州市中院还查证,在处理有关航空公司与旅客的损害赔偿问题上,我国已经缔结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此类诉讼中,排除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该国际公约也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据此认为,原告已经拿到了因法航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双倍赔偿请求,只支持其为打官司支出了费用1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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