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范昨征求意见,市民买楼可自办交易登记
新快报讯 (记者 黄颖)市民以后无论是买楼还是继承房产都要进行预告登记。昨日,市国土房管局在局网站(www.laho.gov.cn)上公布《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送审稿)》(以下简称《规范》)公开征求市民
意见,规定七种情况要预告登记。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规范》规定了七种情况必须进行房地产预告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出售预购商品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二)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经司法机关认定或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三)预购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预购商品房由其他人继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
(四)预购人因离婚析产或共有房产析产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五)预购商品房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六)在建工程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
(七)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因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
也就是说,市民以后无论是买楼还是继承房产等等,都要进行预告登记来确定产权情况。
目前,个别不良开发商收了购房市民的房款,却往往刻意延期为购房市民办理合同的交易登记,有的把已经卖出的房子再抵押或者卖给别人,出现重复抵押、一房多卖等情况。《规范》对此作了新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30天时间内为购房市民办理合同交易登记,市民可自行到房管局办理。
市民可以在11月6日—16日通过电子邮件(lingwz@laho.gov.cn)或邮寄(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31号416室,邮政编码:510623)或传真(传真电话:37585307)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编辑: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