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入职月薪九千,事发被辞状告公司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任仲杰)造假入职怀孕时事发,被解雇后状告公司。昨天上午,该案在广州中院进行二审宣判:被告房产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给原告姚女士至其哺乳期满。
三年前,姚女士带着湖南大学中文系汉
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到广州市番禺一家房产公司应聘,在职位申请表上填写了对应内容后同时表示:“无故意隐瞒任何事实,如若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本人愿意受解职处分而无需补偿。”
2004年9月30日,姚女士和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任职人事部副经理,合同期到2005年8月31日,月工资9000元。
2005年1月27日,经双方同意,番禺房产公司提前和姚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将姚女士推荐给广州一家房产公司任职人事部经理,待遇和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变。
入职后,姚女士在广州房产公司的内部刊物上以抄袭的方式发表文章,引起单位对她学历真伪的质疑。2005年8月3日,湖南大学档案馆发函证实:档案馆中查无此人(指姚女士)。广东省教育厅也出具证明证实,查不到姚女士持有的学位证书有效性的合法依据。
广州房产公司明确告知姚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并于8月23日与姚女士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已经怀孕三个月的姚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同年11月15日,天河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广州房产公司与姚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姚女士哺乳期满,每月按9894元的标准支付姚女士8月1日至恢复工作日期间的工资。
判后,广州房产公司不服,起诉到天河区法院。经广州两级法院审理后,广州中院昨天上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指出,姚女士和广州房产公司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姚女士任职期间,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广州房产公司应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姚女士发工资到2007年2月11日。
(编辑: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