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通讯员 天法宣)因不懂法律,一打工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导致权益依法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近日,通过天河法院的调解,阿红获得了公司自愿补助金1000元。
据阿红诉称,2006年7月,她到广州某保健品公司任专柜促销员,试用期间工资为每个月800元。今年1月
,她因患病向公司经理请假并征得其同意后才住院。出院后,她多次向公司主管经理说明病因并要求取回患病期间的工资和康复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一直拒绝,于是她便告上法院。
经办该案的法官发现,阿红今年5月31日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依法早已超过60天的法定期限,因此不予受理。
天河法院最终经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广州某保健品公司支付1000元住院补助给阿红,阿红不再追究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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