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某公司不满一审17万元赔偿提出上诉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任仲杰)下班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供职于花都区庆扬公司的杨某以“工伤事故”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胜诉并获得了17万元赔偿金。庆扬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12月6日18时许,杨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载人从其工作地点——花都区某电镀厂前往庆扬公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杨某髋关节严重受损,经鉴定,属7级伤残。对此,花都区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法院一审判令庆扬公司赔偿杨某17万元。
昨天庭上,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
庆扬公司方认为其下班时间为16时30分到17时之间,距事故发生已一个小时,不属于工作时间,而且发生该事故,是因为杨某无证驾驶车辆导致的,公司没理由为事故“埋单”。
庆扬公司提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年的相关条例,员工无证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劳保局方面则认为:庆扬公司引用2000年的旧条例,在此案中已不再适用。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下班后与工作、生活有关的“合理活动”中发生的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杨某从工作地点回到其公司的行为是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的合理活动,故应该认定杨某的工伤。
鉴于三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法官最后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