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志自由精神
贺方
近日,深圳市警方在落实“轻罪打击机制”方面有重大突破,即公交公安分局对2次及2次以上扒窃作案、屡教不改而又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盗扒窃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最低1年,最长可达4年,有效惩治和震慑了盗扒窃违法犯罪活动。
不妨先看一个真
实的案例:江西有个小偷四年前偷了两条项链,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就由南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但小偷坚定地认为自己犯罪了,所以一纸诉状将南昌市劳教委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劳教决定,转为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最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小偷的诉讼请求,认为小偷已构成盗窃罪,确实该去坐牢(8月23日《法制日报》)。
听起来是奇闻,说起来是笑谈,但这样的事情就这样悄然地发生了。事实上,小偷放弃劳动教养的惩戒去积极争取刑法的惩处,也是基于自利最大化做出的理性选择,而这恰恰暴露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重大缺陷。
从时间跨度上来说,劳动教养一般是1—3年,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延长1年。相比较而言,刑法中五大主刑中的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都会在如此长的“刑期”面前相形见绌。管制虽然在期限上没有“优势”,但其对当事人的人身限制显然更轻,而拘役最长刑期不过1年。即便是被判处有期徒刑,还有3年以下,或者缓刑等可能性。
对比之下,看似荒唐的小偷“主动求刑”,其实是以一种荒诞的方式反讽着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不难想象,对于即将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小偷,也会如法炮制,有条件要、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让自己勉强够得上刑罚的标准,从而顺利地逃避漫长的劳动教养。
无独有偶,据不久前重庆市检察机关披露,有不少吸毒者在面临劳动教养惩处时,往往以供认轻微的抢劫、贩毒等罪行来“假自首”,从而为自己赢得接受刑事处罚的机会。一旦这种“求刑尴尬”巍然成风,真不知道《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制定者会作何感想。其实,按照我国《立法法》所确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原则,由公安部制定的这一行政规章,早已处于“越权立法”的状态。可是在《立法法》已经生效长达7年的时间跨度里,这样的“越权立法”依然还在发挥着它坚韧的法律效力,并且不断制造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律荒诞”。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计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其实就是为取代《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而生的。但是,如何确保其走出公安机关主导的行政化模式、如何实现其与刑罚的顺利衔接甚至说怎样让成熟的立法尽早出台,都成为摆在立法者面前刻不容缓的工作,否则,一再上演的“求刑尴尬”将会是对法律最大的嘲讽。
(编辑: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