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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江桥高架桥禁设户外广告
金羊网 2007-08-01 0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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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订)征民意

新快报讯 (记者 廖颖谊) 今后高架桥、人行天桥等一些被认为是户外广告的“黄金”位置或将被列为户外广告的“禁区”。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公开征集民意。

设12种

“禁区”

征求意见稿提出把12种地方列为户外广告的“禁区”: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市容市貌的;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妨碍安全视距,混淆交通信号,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对马路情况的判断的;利用树木设置或者损毁绿地的;利用河湖和水库水面的;在河涌管理范围内和利用河涌护栏的;利用高架桥、过江桥、人行天桥、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光亮工程灯柱、龙门(限高)架的;利用立柱式构筑物的;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五部门联合管理

今后户外广告的管理及“准生证”的核发主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卫部门、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等5个部门负责。出让户外商业广告位置的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维护。

超50平米要买保险

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负有安全责任。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办理安全保险和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各类广告的设置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开业庆典时在活动期间、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了临时户外广告的,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设置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户外广告。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可以按照房地产项目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利用飞艇、气球或者布幅、张贴等易损坏形式设置临时户外商业广告的,期限不得超过15天。布幅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不得横跨道路设置。

(C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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