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中国大陆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是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每次开全国人大都有人提出修改《法院组织法》;法官的选任,在1950年代之后二十多年根本没有任何标准的,到1983年才规定“担任审判员的人应当具有法律知识”。这条规定和没有任何标准同样让人害怕,什么叫“应当具有法律知
识”?
我奶奶虽然是文盲,不识字,长期在农村生活;但我觉得她有法律知识,例如她经常说“小偷不犯死罪”,后来搞“严打”,把小偷也判了死刑,我奶奶就觉得违反了她的法律知识,不可理解;她还说过“不义之财不可贪呀”之类,这些都是法律知识。按《法院组织法》,我奶奶就可以去做法官。实际上,(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中国法官中有太多像我奶奶那样的人,但品德还远不如我奶奶。如山西省绦县法院的“三盲院长”即文盲、法盲加流氓姚晓红,连自己的名字都写错,令人震惊。
中国的《法院组织法》弊端丛生,有许多问题。
1.法院完全不能独立于行政与地方。《宪法》、《法院组织法》有“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规定,但漏去了“不受任何政党的干预”。
现在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非常混乱,强调所谓的“个案监督”,这样就把立法机关变成了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同时兼任司法机关,使司法程序也变得非常混乱。
更严重的事实是:各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都为地方所控制。财政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人事则受制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2.法院内部等级森严,完全是行政化的体系。没有法官的独立性,官大一级压死人在法院内部非常突出。院长权威至高无上,除了上级法院,没有人可以挑战院长权威。所以法官没有独立于他的上级和同事的所谓独立性。
3.上下级法院间也是行政化的关系。下级法院的案件审判往往要听取上级法院的指示,而上级法院也有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办案的情况;这样一来,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所谓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也就形同虚设。
4.法院组织结构经常处在变化中。常设法院对保护人民权利有重要作用,如果司法机关结构不稳定的话,人民的权利也就变得不稳定。特别法庭、临时法庭盛行的地方,一定是没有人权保障的地方。例如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房地产厅、离婚法庭纷纷出现,使法院组织结构如孙猴子的脸七十二变,违反了《法院组织法》。中国司法方式的高度灵活性反映了司法原则以及法律规则的多变。
5.法院不能履行必要的法律统一功能。在中国,需要统一的东西从来没有统一过;不需要统一的偏要统一,例如人们的思想。跨地区的案件诉讼,如两省间的企业纠纷,在任何一省审理都不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好像踢足球之主客场,在主场法院审理,结果多合乎预期,在客场则遇到的“都是仇视的目光”。
(作者系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摘编自天益网)
(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