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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聚焦:“购房入读省重点”,为何还要交赞助费
金羊网 2007-05-17 09:29:09

卖楼的时候,开发商打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小学”的卖楼广告承诺,但入住后业主任小姐却发现,如果没有广州户口,即使买了房、交了教育配套资金,还要缴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孩子才能入读公办学校。认为受开发商广告误导的任小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广告承诺(2007年5月16日《新快报》)。

这不是欺诈,什么是欺诈?

■康羽

据报道,任小姐曾经提议,在购房合同之中注明“业主子女可免费入读京溪小学”,销售人员却推辞道,相关广告已经提及,而“不必列入合同”。恶意一点揣测,商家就是想钻法律的空子,如果他们拥有足够的诚心,何必恐惧将此承诺写入合同,哪怕多此一举?他们的拒绝,为后来的法庭辩护提供了退路:其一口咬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没有就原告入读京溪小学一事有明确约定,任小姐仅凭两则广告来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子女的入学费用实属不当。观察前后的言行不一,便可知他们包藏祸心,早于达成交易之前。

对此,白云区法院的判决可供借鉴:“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足以回击开发商的诡辩之辞。

但其接下来的判词则不敢让人恭维:“本案中,京溪小学并不属于被告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因此该广告不能视为合同要约。”这里已经不是是否符合合同要约之标准的问题,而是商家所做的广告是否包含虚假信息,是否存在商业欺诈和广告欺诈的问题。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对广告欺诈的规定,第一要点就是“消息虚假”。既然京溪小学不在该开发商开发规划的范围以内,他们还敢打出此招牌来兜售房产,回过头来且不认账,这不是欺诈,什么是欺诈呢?

而被告的抗辩更是牛头不对马嘴:“开发商代表抗辩称已经尽力相助业主子女入学,并且向白云区教育行政部门缴纳了200万元的教育基金,所以履行了安置业主子女上学的义务。”前面不是坚持说“购房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不属合同要约吗?那还有什么“安置业主子女上学的义务”可言?

主要责任在收钱的教育部门

■子夜的昙

交了教育配套资金,却无法入读公办学校,开发商当然应该承担一些责任,但主要责任还是在收钱的教育部门。

据《新快报》此前的报道,该小区本来规划有学校,但由于用地太小,只能算一所“麻雀学校”,所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小区向教育部门交纳了200万元的教育配套基金。白云区教育局的负责人也曾解释:“这对小区业主子女的入学是没有影响的。只要业主子女符合入学条件,就可全部按规定入读京溪小学。”该教育局负责人的解释十分圆滑,所谓的“全部按规定入读京溪小学”,便是没有当地户口的业主必须交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孩子才可以就近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按这个负责人的解释,开发商的广告其实并无太大责任,那业主还是告错了对象。

教育配套基金,其去向是用于对当地教育的投入,购房者交纳了教育配套基金,一是为解决自己子女的就读问题,二是为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尽自己的义务。即便教育配套基金由开发商缴纳,这部分费用也是由房主通过房价承担的。既然如此,没有户口的业主子女凭什么入读公办学校还必须要交纳高达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呢?

这种对没有户口的业主的歧视性政策有着十足“霸王条款”的意味。在缴纳教育配套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时候,有没有户口是“一视同仁”,全都得交,这是义务。而权利方面,却设下诸多限制,不交高额捐资助学费,那孩子上学就是“门难进”。

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暴露的是政策的极度不公平。如果无法享受权利,那就不应该收教育配套基金和教育费附加,要收这些费,那就必须得给人家以公平上学的机会。教育部门如果无法给业主子女提供公平入学的机会,那就把吃进去的钱吐出来还给业主吧。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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