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快报>>社论_评论

世说房语:房产预告登记或有先天缺陷
金羊网 2007-05-02 09:28:27

■韩世同

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旨在规范房地产登记、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办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在房屋尚未建成的情况下,为保障权利人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或正式登记的优先权而进行的登记。

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今年3月16日全国第十一届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也就是说,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如果把这套房产再卖给其他任何人,都将“不发生物权效力”,即后来的买房人不可能优先得到该套房产的产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房多卖”等欺诈行为,有效保护购房人、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

但办理了预告登记,并未完成抵押登记行为。因为《物权法》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换言之,一旦预告登记失效,购房人、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障。

而在现实中,购房人和贷款银行对预售房产和按揭房产何时可以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手续等情况并不清楚,如果超过了《物权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预告登记就会失效,而购房人和贷款银行就很可能因此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有两点不太明白:一是为什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要有这么一个明显对购房人和贷款银行不利的失效条款的规定?难道一旦购房人和贷款银行未能在三个月内未进行不动产的申请登记,开发商就有权合法处置这些已经售出的房产吗?

二是如果没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发展商一旦与购房人签订预售合同,就无权再向其他人出售了;而有了预告登记制度,开发商似乎在预告登记前是可以一房多售的,只有在预告登记生效之后才不能一房多售,而在预告登记失效之后又可以一房多售了。

不知道是我理解错误,还是法律本身就有先天的制度缺陷。(作者系广州知名房产研究专家)

(日京/编制)

 
 

相关链接:


金羊博客近日精华:


本栏目最近更新:

外眼:经济结构不改,民生经济难建 2007-05-02 09:28
世说房语:房产预告登记或有先天缺陷 2007-05-02 09:28
观点集装:拒绝圣火, 台湾玩过头了 2007-05-02 09:28
有网天天上:信息产业部真豪迈 2007-05-02 09:28
叶国华谈香港与大陆关系的转变 2007-05-02 09:28
三言堂:吴仪放狠话显自信 2007-05-01 09:12
信马由道:劳动是义务,更是权利 2007-05-01 09:12
推荐:做好台湾缺席奥运的政治打算 2007-05-01 09:12
观点集装:中国开发商最幸福 2007-05-01 09:12
有网天天上:卫生部清理门户 2007-05-01 09:12


声明: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金羊网-- 新快报


 
民生热点尽在金羊论坛
黄金导航行动兼职实习活动
无距离资讯让您更精彩
网络广告诚邀代理合作伙伴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律师声明 本站导航 网上广告报价 友情链接
粤ICP证020010 版权所有 [羊城晚报报业集团] 广东金羊网络传讯有限公司
© 2001 GuangDong JinYang Network & Information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