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巍
最牛钉子户事件以和解结束,舆论接近尾声。昨天,《南方都市报》发表署名文章认为,法律成了输家。
该文认为,在整件事情中,看不到大众对法律的信仰,相反,显示出大众对法律信仰的矛盾。事实上,这由来已久,并非只在此事件中得到体现,更何况,大众对法律缺乏信仰,该反思的是法律而不是大众。
而对于杨武夫妇顺利得到赔偿的结果,作者认为,起作用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媒体介入的结果。在这一点上,我们当然承认。
但是,这样我们就可以断定法律输了么?我认为,法律并没有输。
开发商口口声声说要按法定程序拆迁,管理部门表示要依法处理。一部曾经连国家主席生命都保护不了的宪法,此时被一个公民反复手持着,不管如何,他最后还是为自己争得了更多的利益筹码,这难道不可喜可贺么?
杨武没有“扬武”,他打出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标语。一个大写的法,摆上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双方都表示自己是正义的代表,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方、遵循的主体。这不又反映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么?
就算幌子也罢,打出的也还是法律而不是其它!合法性,至少在价值上得到了至上性与认同。
实际上,法律从来就不是以一个机械的僵硬的面孔在社会中运作。在法社会学中,马考利曾提出一个“法律、自由裁量、交易”的命题,概而言之,法律不仅仅是法条的机械适用与遵守,法律本身有不明确、不完整的地方,有与社会需要相脱节的地方,真正在运用的“行动中的法律”还包括司法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以及他们与相关当事人在法律理解之下的交易。
当然,三者之关系是有争论的,有人认为自由裁量与交易都是在法律的阴影下运作;有人认为实际起作用的法律本身是自由裁量与交易的产物,法律的运行是“交易阴影下的法律”。但是,不管如何,它告诉我们法律本身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百分百执行与价值无涉的统一适用。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美国允许控辩交易的存在,在合同法中,美国商业交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只占极小比例,大量通过商业习惯解决,因为长期的关系比一场官司胜负重要得多;在美国的离婚案中,90%的也是通过私下沟通协商解决,不管是何策略与压力,只有10%才通过诉讼解决。美国还曾因在宪法中颁布禁酒令最后执行不了而不得不废弃的。
因此,在重庆此事件中,虽然法律并没有发挥我们原先所设想的光辉作用,没有树立原先的高大形象,但通过三方的博弈,通过媒体的广泛参与,通过专家、学者有关物权法、宪法、公共利益的评说,至少法律在我们心中又提高了一个等级,使我们对它产生了更深刻的认识,法律的启蒙又提升了一个台阶。
它教育了更广大的后来可能被拆迁者,原来还有个物权法在保护着你,虽然它不尽善尽美;同时有一个庄严的声音在我们耳边回响: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尽管它是私权利,尽管我们或许还要同时动用其它斗争手段。
从这个角度说,在双方博弈的权力之外,还是有法律存在的。就算以后再作交易,法律的筹码力量也大了一分。(作者系广州法律工作者)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