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起诉,被检方认定为贪污事证的包括2000年到2005年的四笔信用卡刷卡消费及1999年的一笔海外汇款,对比国务机要费案中,陈水扁儿女及女婿的刷卡核销事实,侦讯时又伪称替代购礼品,最后却全身而退,两者待遇显然不同。
据报道,马英九在兆丰银行账户的海
外汇款,在1999年4月22日汇出款项为32.845万元。检方发现共计38.8486万元的海外款项,这些时间马英九都没有出境记录,所以应该是由身在外国的女儿刷卡消费或汇款而非属特别费支出,是贪污的事证。
不过,国务机要费案中,检方查出陈幸妤刷卡消费发票计有廿张,金额计有17.5946万元,赵建铭消费发票八张,金额共计7.8461万元,陈致中消费发票达32张,金额是8.6944万元,总计金额34.1351万元。
不同于马英九特别费案,马英九的两个女儿马维中、马元中均未受讯作证。而陈幸妤等第一家庭成员在侦讯时均表示是受吴淑珍或陈水扁委托购买,检方并没有继续追究,反而马英九女儿没有机会证述的情况却成了父亲被认定贪污的事证。
(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