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检察官侯宽仁比照“国务机要费”案,依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起诉马英九。依起诉书论述和检察官的说法,根本就是“先射箭再画靶”,自始就要起诉马英九,查了半年多只是烟幕。
首先,特别费案似乎没有“国务费”案的待遇、标准
。“国务费”案侦查中,检察官并未就陈水扁无须单据的一半费用进行调查;特别费一半无须单据部分,则是逐笔有如“抄家”般彻查,并非如检察官所说两案标准一致,不免予人国务费从宽、特别费从严的观感。
再者,任何一件犯罪案件的侦审,首要就是确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说白一点,就是要查明行为人心里在想什么,有没有犯罪的故意。将特别费视为薪资实质补助,这是长久以来的认知,“行政院长”苏贞昌,为此才会说是“历史共业”。
马英九基于这样的认知,才选择将特别费汇入账户,有无犯罪故意真的查明了吗?如果查明,检方就有必要点出,这是以后法庭攻防重点,显见检察官起诉马英九,就犯意部分似信心不足。
再从起诉罪名来说,简称“职务上诈欺罪”的利用职务上诈取财物罪,前提是行为人有使人陷于错误,再从中诈财的“诈术”存在。
马英九以领据向承办会计人员领取特别费,领据只是代表领取款项的意思,检察官却赋予新意,解释成马英九出具领据,就是要使会计人员相信他会用于公务,结果未用公务,就是施用诈术。
这种见解,实在有些牵强和逻辑不通。“国务费”案,陈水扁是因为他指示吴淑珍搜集发票,还有伪造甲君领据,这些积极行为,让检察官认为陈水扁有施用诈术,涉及职务诈欺贪渎罪。
而特别费案,依检察官认定的犯罪事实,实在看不出马英九有什么积极行为,会让承办人员陷于错误。
(夏天/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