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
禁摩、禁电动车终成定局。这两条禁令都伴随着巨大的争议,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执政理念层面所持的反对之声不绝于耳,其影响范围已远远超出广州,然而都回天无力。
对此说一声显得很无奈的“遗憾”不足以表达依靠方便的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和出行的市民复杂的心情,也不足以传达那些希望政府行为具有“正义”属性的人的呼声。
人们可能被迫承认,没有什么能够抗拒权力按其逻辑行使,但政府的行政方式如果粗暴、简单,还是会在与电动自行车相关和不相关的人心中投下阴影,毕竟它是在公共空间里发生,并使和它绑在一起的制度、执政理念遭到合法性的拷问。
完全可以想像到选择了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市民,当电动车在生活中消失时会导致什么困难。也完全可以想像到他们对自己选择交通工具的自由被无端剥夺的反应,这种反应哪怕遭受到了压抑。
市民生活中选择交通工具的自由也已由国家相关法规保障,地方行政更不能与之抵触。而无视市民选择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在交通法规许可的路段行驶的自由,从另一个层面也意味着对那些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合法地生产电动车的企业产品的行政封杀。另外,已经购买了电动车的市民,在禁止电动车上路时并未对之作出任何补偿,这实际上是对他们财产权利的一种漠视———这种财产损失不过是一种变相的行政剥夺。
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为自己的行政方式提供合法性依据,经受执政理念的拷问。在现代政治系统中,在官僚机构内部作出决策的过程一旦游离于复杂的公共空间或与权利和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民意,往往与风险相伴而生。即使强有力的政治-社会控制能够使这种风险处于潜伏甚至休眠状态,决策背后的权力逻辑也会通过它的演绎、扩张和放大,最终破坏基础而构成自我否定。
正如“执政为民”所阐明的执政理念那样,一个政府应该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使行政方式真正体现出这一点。
不错,政府有它的“宏大叙事”,在各种规划的蓝图中,公民都被抽象掉或仅仅是有待处理的无人格的客体,但同时这些“宏大叙事”又只能指向或不损害实实在在的公民的生活,诸如自由、幸福,或仅仅是方便。
人们对政府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些具体的,甚至很“形而下”的日常体验中。一个能够不抵触正义、能够在价值理念上通过制度设定和行政合法化自身的政府,往往并不高居于公民日常的自由与方便之上,因为权力并非神授,政府不应坐在远离市民日常生活的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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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