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孟非客 律师点评:冼汉瑞(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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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去年买了套房子,可是入住以后就发现房屋水管漏水、仔细检查后又发现房子很多地方与合同不符。经过多次交涉,开发商才来维修,但最终没有解决上述问题。后来我与开发商交涉提出退房要求,但开发商不同意,认为已经通过验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合格产品,把不存在退房的问题。于是,我遂把开发商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开发商给予退房,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阿文
律师点评: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只有如下两种情况才能退房,一是主体结构不合格,影响结构安全;二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此外,对于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要求退房的,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但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房屋主体不合格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在不能维修的情况下,是可以退房的。对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在鉴定中一般不会作有关影响居住程度的结论,其仅提出房屋存在哪些具体问题,至于这些问题是否严重、严重到什么程度,目前为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亦没具体标准,于是只能靠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认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能否退房,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参差不一,提示业主在诉讼过程中须考虑的风险。
(晓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