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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网上贴“贼”照引争议
金羊网 2006-08-07 09:45:11

●警方专项行动捉“贼”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此举侵权

“我突然灵机一动,我不是有可以照相的手机吗!可以偷拍!可是机会不是那么容易等到的,一连几天都没有他们的踪影。

有时候世界就是这么奇怪,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他们却在公交车厢里。于是,我打开手机,悄悄地拍摄下一张臭嘴脸,虽然不是行窃的镜头,但也足够各位网友认识他,以备以后躲闪及时点了。这张‘贼’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网民“平民百姓”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的一名网民将自己在公交车上拍摄到的“小偷”的照片发到了本地一家网站的论坛上,以提醒市民注意这张“特殊的面孔”。这一举动,引来不少网民和法律界人士关于公开曝光“贼”照是否合适的争议。

“贼”照网上公开亮相

一个月前,一个网名为“平民百姓”的人,在新丝路热线的论坛“大家说法”上发表了一个名为《公交车上的贼》的帖子。“平民百姓”在帖子中称,他发现三个在公交车上偷盗至少两年的贼,这三个人经常在乌市52路、57路、5路公交车上班高峰期作案,他在一个偶然机会,用手机拍下了其中一个人,并将照片公布在论坛里,提醒大家提防。

在帖子中,“平民百姓”写了自己手机被偷报案无果、目睹一个姑娘800元报名费被偷、自己曾经提示被偷的人而遭小偷报复的经历。他确认,那三个人,就是小偷。

记者进入该论坛后看到,截至7月20日,已经有近七百人浏览该帖子,数十人回帖。所拍摄的照片依然可以看到,但是拍摄的并不是扒窃作案现场,而是一个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的侧面照,但脸上半部基本可以看清。在回帖中,有人为该网民的行为拍手叫好,也有人认为该网民的方法欠妥,还有人认为该网民根本就是哗众取宠,自我炒作,甚至有人怀疑该帖的真实性。记者查看“平民百姓”所留的资料和在线时间,发现只显示其在乌市、系男性,并留有一QQ号码,在论坛里只发了这个帖子,之后再没出现过,而QQ号始终没有上线。

记者也多次试图联系“平民百姓”,但截至记者发稿,始终没有他的消息。

多数网民支持曝光“贼”照

大多数的网民和普通市民都表示支持“平民百姓”的做法。但几乎所有的法律界人士都认为网上曝光“小偷”的方式有侵权嫌疑,不值得提倡。“你知道全市公交线路有多少条、公交车有多少辆、而公交分局一共有多少人?而贼也不是站着不动的,有警察时自然会抓,但没有警察的时候呢?”

“大家应该从我做起,一起为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而尽自己的一份心。”

“叫那些罪恶、丑陋的面孔永远铭记,叫他后悔一生。”

一个名叫“仙青禄”的乌市反扒民警也回帖并留下了联系方式:“我是市公交分局的反扒队员,为了打击车上的犯罪,希望你能支持我的工作,为民除害,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为了你们的财产的安全,希望你们多多支持我,有什么事给我打电话或给我留言,谢谢你的支持和帮助。

也有网民认为公布照片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方法欠妥,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嫌疑,再说,还无法确认照片上的人就是小偷。(据法制网新疆频道)

律师说法

公民勇于和小偷作斗争的正义行为是值得赞赏和支持的,但维护正义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或途径。公布“小偷”照片这种做法我认为有不妥当的地方,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可以看出,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并没有条件限制,并不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加以剥夺,只要该行为涉及到公民的人格和尊严,就不得加以侮辱或诽谤等。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都无权认定其有罪或私自进行处理,倘若遭遇偷盗出于正当防卫应当加以制止或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扭送,并没有其他处理的权利。

――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鹏

在网上擅自公开他人的照片并称其为“贼”,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只有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没有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权和认定权。更何况所拍照片既然不是实施作案过程的场景,就无法认定其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未经他人许可偷拍他人,本身就违反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如果帖子中对照片中的当事人的描述失实虚假,被拍摄者可以依法起诉发帖者以及公开帖子的网站。即使他真是一个所谓的“小偷”,在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定之前,他的人格尊严和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

补遗

警方专项行动捉“贼”

无论网友“平民百姓”在论坛上发布的“公交车上的贼”一帖情况是否属实,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都在寻找这三名“贼”。他们说,要给老百姓一个交待。

事实上,在帖子发布的第二天,公交分局就获得了这一信息。公交分局对帖子里反映的情况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安排部署乌市新医路交通治安派出所立即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平民百姓”提供的526路等公交线路进行专项治理。

从警方了解的情况看,“平民百姓”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526路公交车的司乘人员反映,前一段时间,线路上的确存在小偷活动频繁的现象。新医路交通治安派出所负责人称,6月5日到现在,他们共进行了8次专项行动,但警方并没有发现“平民百姓”所说的那三个小偷,而是发现了另外一个扒窃团伙,也是三个人,都是聋哑人。

该派出所负责人认为,论坛上那张照片,上面的人鼻子以下部位都被胳膊挡住了,看不清楚,这给寻找带来了难度。“平民百姓”发帖的做法是可行的,至少给民警提供了线索。司乘人员包括很多乘客可能都了解一些情况,但只有‘平民百姓’站出来说话了,这是一种正义的表现。

编 号: 2099997    
摄影作者:   
文件名:kmgyjf6855.jpg  
文件大小:43K  
高 X 宽:300 X 400  
说明:kmgyjf6855.jpg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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