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平
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摄像头每天凌晨零点后,转向旁边住宅楼对住户进行扫描,拍摄卧室或浴室内男女洗澡、脱衣等隐私,因这个摄像头是深圳有关部门用来监控道路状况的,这些实时视频得以在深圳政府部门信息网上“直播”。恶意操控这一摄像头的,是某交警大队临时聘用人员谢××、梁××
。目前,两人已被开除。
(昨日《羊城晚报》)
在各大城市安装摄像头之初,就有舆论担忧公民的隐私可能遭到侵犯。只是由于社会治安太不如意,人们“两害相权取其轻”,再加上有关方面在发布新闻时,信誓旦旦地安抚大家,摄像资料是由特定部门掌握的,一定不会流入社会。人们才接受了满城尽带电子眼的事实。“一定不会流入社会”,这可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订的约,遗憾的是,人们多次看到有关方面违约———前有上海地铁情人热吻视频上网,今有深圳摄像头偷窥直播。按照现代社会通行的契约原则,违约方总该负点责任吧?
隐私权是和人格尊严相联系的一项重大权利,受现行道德和法律保护。若深圳此次偷窥直播事件是几个社会闲杂人等所为,我们可以骂他们顽劣鄙俗,再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了事。但他们的身份是警务工作者,使用的是用以维护治安的社会公器,事件的责任就不当仅限于当事人。
和许多涉警案一样,本案的新闻发布者强调了当事人的临时招聘身份,似乎想以此撇清责任,但这样的撇清是徒劳的。招聘谁,不招聘谁,被招聘人员的道德与技能、日常工作的质量管理,都由招聘方总体控制,招来的人出了问题,招聘方绝无道理成局外人。
警务工作,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警务工作者手中握有雷霆,它既是震慑邪恶势力的利器,使用不当,也是伤害无辜群众的弯刀。于摄像资料如此,于警察独占的其它公共资源也如此。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可不慎。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