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广州拟限行人力三轮车,消息一经发布,立时引起争议。部分居民认为,广州已经禁摩禁“电”,如今再限三轮车,难道又让穷人给富人让路?他们希望政府部门可以从便民出行的角度出发,就算是要限行,也要把限行方案设计得更加科学合理。(4月10日《南方都市报》)
限行人力三轮车,理由无非这么几个:一
是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引发伤亡事故。其二是给交通带来压力。人力三轮车主要用于非法营运,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意识淡薄,通行秩序较差,给本已拥挤的交通增加了更大的压力。
这些所谓的理由与当年“禁摩”的理由如出一辙,但却没有考虑到摩托车与人力三轮车两种交通工具的根本区别。其一,人力三轮车的速度远远不能与摩托车相比,其造成的危害与交通事故的几率,远远小于摩托车,以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理由来限行人力三轮车难以成立。依法行政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不能因为某一交通工具会造成交通事故就禁止或者限制其通行,而是应当看到其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才有必要禁止或者限制其通行。否则,汽车也有可能造成事故,那么是否就应当禁止与限制汽车通行呢?其二,以会给交通带来压力为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是个交通工具,都有可能增加交通的压力,而要禁止或者限制其通行,就必须要看其效率是否太低,或者根本不符合道路交通的要求(比如牛拉车不宜在大街上行走)。再有一个,鉴于广州的实际情况,摩托车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当作“双抢工具”,而人力三轮车不可能有这种弊端。
何况,要禁止人力三轮车通行,我们不光要看它的弊端,也要看到它的好处,权衡利弊。在城区,总是有一些汽车和公交车不能到达的地方,需要人力三轮车来填补这些空当,方便人们的出行;也总是有些人喜欢乘坐人力三轮车代步或者观光游览。这些好处,在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轮车后,就将不复存在。
说到底,关于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轮车问题,是一个道路出行权博弈的问题,更是一个城市整洁与穷人生存权博弈的问题。有了人力三轮车,自然多多少少会挤占汽车的道,这就关系到两种人的出行权的问题,如果将汽车的出行权放在至高无上,那么就自然要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轮车的出行权;如果强调人力三轮车也有出行权,那么就不能霸道地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轮车。更重要的是,人力三轮车实际上是下岗职工、农村失地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的谋生之计,他们没有了生存资源,也没有一技在身,往往一家的吃喝靠这人力三轮车。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轮车,表面上城市更整洁了,道路更通畅了,但这些人更加贫穷了。这就产生像城管与小商小贩冲突一样的问题,城市整洁是否能完全居于公民的生存权之上?如果以城市整洁与道路畅通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那么,城市只是汽车的天堂而是穷人的地狱,这能使得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吗?
归根结底,禁止或者限行人力三轮车没有必要也不应实行。除非极少数特殊路段,或在特殊情形时可以限行外,应当放人力三轮车一条出路,给穷人一条生路,警察还是多加强日常管理吧!
来源:燕赵都市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