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据报道,山西太原市人大探索立法招标,以规避部门利益。最近,一份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这次尝试得到了社会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太原市人大称,此举旨在实践立法改革,是一种创新立法方式的
探索。笔者认为,立法公开招标的实践,既是立法改革的新举措,同时也是从立法层面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生动实践,其现实意义不可低估。
据笔者所知,太原并不是立法招标的创始地区,在此之前北京、重庆等地就已经开始尝试这种立法方式。2002年,北京市行政法制研究中心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社会征求法制研究课题。2004年,重庆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将少量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采用社会招标的方式进行尝试。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这是立法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无论是科学立法还是民主立法,都要求我们不断创新立法形式,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充分吸纳民众的立法智慧。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法理的角度讲,“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这句中国式政治话语的涵义,就是立法要充分吸纳民意,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努力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实现立法民主和民主立法。
值得欣慰的是,在立法机关的支持和推
值得欣慰的是,在立法机关的支持和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公民积极参与民主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和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举行最高权力机关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立法听证会为促进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创造了重要途径。
立法实践证明,立法的民众参与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亦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法律的执行清除了某些潜在的阻力。正如美国学者科恩在其名著《论民主》中所言:“法律可能是不好的(我还可以反对),但我所参与的确定法律的过程使我有义务承认它们的合法性并服从它们。那种义务来自这一事实:我是构成社会的成员之一,社会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时我出过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引以为荣;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继续有义务为其改善而努力。”
立法的公民有序参与将成为中国立法创新和立法改革的重要趋势。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实践不妨就从立法开始,让立法的公民有序参与逐步成为立法实践的常态。只有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才具有真正的民主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充分表达民意的法律才堪称以民为本的“良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