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而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市长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陶斯亮在政协分组讨论会上,强烈呼吁市长必须任满一期以免助长跑官卖官之风。为此,她写了市长任期必须满一期的提案。(《21世纪经济报道》3月15日)
此前,陶斯亮做了一个调查:在中国的661个城市中随机抽样调查了150个城市,
目标选取对象是这些城市的市长2002年到2006年的任期。调查结果令人惊讶:其中更换了一次市长的城市有92个,占61.3%;更换了两次的有38个城市,占25.3%;一直在做没有更换的占13.3%,只有20个城市。对于任期太短现象,陶斯亮有两个担心,一是容易发生买官跑官现象,一是容易产生短期行为。陶斯亮的担忧自然有其道理,但一个城市的市长任期未到就更换,实质上涉及到一个民主政治能不能贯穿始终的问题。
一个市长的产生是这个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又是选民选举产生的,在代议制的架构下,市长其实是市民选举出来管理这个城市的。市长的当选体现了市民的公民权利和公民意志,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仅当选的市长受法律保护,市民的选举结果也受法律保护。
市长在任期内不是不可以更换,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个别任免或决定代理人选。但现实正如陶委员调查的结果,150个城市,竟有86.6%的市长未能在任期内干满一届,有的甚至一届任期换了两任市长,这就绝不是一个正常现象了。如此大面积、大数量更换市长,尽管从法定程序上找不出瑕疵,但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长说换就换了,总给人一种罔顾选民和人大代表民主权利的感觉。
市长是一个行政职务,又是一个职业,他除了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组织协调能力外,更重要的是有治理城市的经验,不是谁想干就能干上的,也不是谁想干好就能干好的。但在我国,市长更是一种职务,只要达到这一级别的就可担任市长,根本不考虑他是否能胜任市长。
另一方面,市长虽然同市委书记同级,但在党内分工是副书记,事实上比书记低半格,不是一个城市的主官,上面还有市委书记。正如陶委员指出的,目前的干部制度,基本上是成为优秀的城市治理者之后,才有可能进入同级的党务部门,当书记,之后再到上一级行政部门,再提到同级的党务部门。“市长——书记——上一级市长——书记”,形成一个“之”字型官员升迁路线。组织和干部管理部门是以这条路线选拔任用干部的,市长也是沿着这条路线发展自己的。所以,书记位置一空缺,市长的职务就可能变动,更换市长就成必然的了。
“人民市长人民选,选好市长为人民”,每当一个城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总能听到这样的宣传口号。这时,人民是自豪的,至少人大代表是自豪的,有一种当家作主的感觉。但是,选好的市长能干几天,愿意干几天就不是人大代表,或是选民决定的了的;再来的市长是谁,能不能干好更不是选民和人大代表知道的了的。在一些地方,人民选举自己市长的民主权利就这样被硬生生地剥夺了。
更换市长的法定程序没有瑕疵,不等于结果就一定正义。全体人民代表选出的市长,代表了选民的意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应轻易更换市长(包括副职),应该让他们干满一届。这,既是对选民和人民代表的尊重,更是对他们民主权利的保护和保障。特别是根据“之”字型干部选拔培养路线,或是其他干部任用潜规则,甚至是根据某一长官意志,觉着“该谁上了”就进行干部调整,就更换市长,这其实是对选民的民主权利的践踏。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既要考虑干部的政绩、资格,更要维护法定程序下的选举结果,将民主政治贯穿始终。
来源:金羊网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