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方
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猎德“钉子户”案近日终审判决,广州市中院认为,猎德的“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其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
我们知道,猎德村拆迁属于典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也就是说,猎德村的拆迁属于城市发展和扩张过
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这种行为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必然之举。至少在不停诉诸司法程序的“钉子户”的观念中,这一点也无疑问,他们真正的不满在于拆迁协议的部分条款以及拆迁补偿的合理性。
既然猎德拆迁项目属于城中村改造,其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上就必须是由“村”改“城”,相应地,先前城中村所占用的土地也应该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按照我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国家法定的征收程序,也就是说,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土地征收程序在先,村庄改造程序在后,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而猎德拆迁过程中,之所以“钉子户”对于两审终审的法院判决也不服气,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土地征收和村庄开发两者被混淆在一起,成为猎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独角戏”。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北京酒仙桥危房改造中“票决拆迁”的做法,我愿意将猎德“钉子户”事件视为“票决拆迁”的翻版。两者都是在同意拆迁补偿标准者达到一定比例后,其他不同意拆迁补偿标准的住户就必须服从认可协议,执行由多数人通过民主程序决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拒绝执行者无疑就会成为绝对的“钉子户”。
但现在的问题是,拆迁补偿方案到底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确定,才能对被拆迁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应该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但是,不论是酒仙桥危改,还是猎德村城中村改造,其之所以引起“钉子户”的抗争,恰恰是因为“改造”和“开发”两个程序混淆在一起,由此导致补偿标准并不一定合理。
按理说,“改造”应该由政府主导,诸如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等都应由政府充当主角,因为这涉及一个土地征收为国有的程序,政府当然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主体;而“开发”过程才有开发商介入的必要,如果开发商想要提前介入改造程序,它首先需要完成的就是对所有住户进行合理补偿的任务。
开发商与住户之间的补偿协议,自然不能通过民主程序来完成,而要与住户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否则就是通过民主程序来行使剥夺少数人权利之实的“多数人暴政”。
但现在的问题是,当政府将改造、补偿以及开发等一系列问题全权交由开发商处理时,政府公共职能的缺位以及开发商私权利的越位,使得“票决拆迁”这样打着民主旗号,以多数人利益为由剥夺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才是猎德拆迁“钉子户”不服判决的关键所在。
来源:新快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