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客
鉴于县委书记、县长等“县官”专权的案件屡屡发生,一些论者从权力结构、监督,体制溯源乃至“县”字的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殊途同归地得出了“县官”专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必然性。其实,说到底还是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只不过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力的恶性膨胀,在“县官”一级曝光较多,故尤其令人侧目
罢了。2007年发生的数宗“因言获罪案”、“县长签字拘禁案”,乃至下面这宗拘传记者案,其根源都在于此。
据1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因报道涉及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又是县委书记!又是诽谤案!不过,这次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使诽谤案“更上一层楼”了,居然发展到了公然拘传记者、在首都北京撒野的地步,令人咋舌!不知道是不是此前多宗“因言获罪”案的处理都不痛不痒,令其有恃无恐、胆子生毛,还是有其它深层次的原因。反正,此次张志国的权力张狂和腾腾杀气,尤令人恐惧和后怕。“杀鸡儆猴”之效相信一定非常显著。
依照法律,诽谤案根本毋需劳架公安局和检察院,盖因这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98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据此,既以“涉嫌诽谤罪”拘传记者,被害人是谁?如果张志国认为遭到诽谤,其应直接向法院控告,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但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否认立案和张志国有关。那么,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并拘传记者既无从谈起,也已涉嫌犯罪,其行为不具执法理据。对此,想必西丰警方乃至周静宇本都不可能不知道吧。实际上,刑法对诽谤罪的要件构成颇为严格,而且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达到立案标准。只因批评报道涉及县委书记,就公然启动国家暴力机器对记者立案调查、拘传记者显然不当,难免被认为是政法机关向权力献媚,或者直接是权力专横的结果。
不论记者的报道是否失实,动辄拘传记者都是不能接受的。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动辄拘传记者,实际上是剥夺记者作为公民的上述宪法权利,粗暴践踏法律。
同时,因一篇批评报道就对记者立案调查甚至上报社抓人,藉此震慑新闻媒体,借此压制和堵塞新闻舆论监督,此举侵犯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更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蔑视和侵犯。你说失实就失实,你说失实就抓人,这还了得,此例一开,以后谁还敢搞批评报道,谁还敢监督政府和官员。以报道失实而拘传记者,也与民主法治、时代潮流格格不入。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进一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西丰县警方的粗暴做法,与十七大报告精神背道而驰。
其实,西丰诽谤案、拘传记者等一系列恶行逆举,都是县官专权结下的恶果。专权之下,公安、检察、法院几近成了官员打击报复的工具。在商人赵俊萍与开发商的拆迁补偿纠纷中,张志国就此表态:不能给赵俊萍补偿,……要把赵俊萍的企业从西丰县地图上抹去,要用公安的力量对赵俊萍采取措施。何其牛气、专横!事实上,他们说到而且做到了。可见,县委书记一表态,威力不可小觑。在这种专权之下,西丰县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带人赴京拘传记者,如果说县委书记张志国一点也不知情,实在太匪夷所思了。
令人好奇的是,对县委书记、县长等“县官”的专权,目前的权力约束机制、法治机制是否已经宣告失效呢?面对权力的恣意和疯狂,公民维权是否只能束手待毙了呢?遏制权力的滥用,莫非真的束手无策了吗?显然,话还不能这样讲。但权力尚未得到有效制约却是铁板钉钉的事实。这便是“县官”专权甚至是所有滥权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我的疑惑是,对此我们还有何应对之策么?也许有吧,比如实行真正的民主和法治,比如开放媒体。
不过,对于“县官”近乎疯狂的专权之举,我倒有一个阿Q式的信念:“县官”的权力愈是疯狂愈加速其末日的到来——上帝要其毁灭,必先令其疯狂!先贤则云: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不信,走着瞧!
来源:金羊网
(编辑:杨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