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菊香
明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法与旧《劳动法》有较大的不同,更加倾向性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宁波晚报》最近几天开通了“民情直通车”,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专家们为各界人士解读《劳动合同法》。有职工问专家:现在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末位淘汰制”不定期考核员工,这样
做是不是有法律依据?专家回答: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对员工进行不定期考核、年终考核或者绩效考核,是为了衡量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水平,能更大程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们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但事与违愿的是,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并没有受到多少员工的好评,相反却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员工们的心。因为“末位淘汰制”的启用和实施,每到考核之期,一些自我感觉不太好的员工情绪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提心吊胆,直到考核结果出来,不是末位的终于把悬着的心放下来,而末位的员工则就倒霉了,轻者扣奖降低工资标准,重者卷铺盖走人。
许多单位制定考核标准时都有刚性指标比如指定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也有软性指标比如工作态度、遵章守纪情况等。就我所了解的一些企业考核时一般为群众打分和单位领导打分比例各占一半。虽然能相信大多数参加考核的群众和领导打分评估时会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但不能忽视的是,因为同一单位个人利益之间有相互冲突的关系,一部分群众对那些软件指标把握时水分比较大,也有个别领导凭借个人印象和好恶进行打分评估。因此,有的单位最终考核出来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公正、合理的。群众关系好的,或者与领导感情深的,即使工作业绩不如别人,但考核结果不一定处于末位,而那些所谓“不会做人的”,即使工作业绩良好,考核结果也还是有可能被排在最后。这里姑且不论考核的公正性与否,只要有考核,就会有末位产生,对末位员工就会有处理手段,比如一些单位的通常做法是降低工资标准,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常听人这样说:“十个雷锋里还有一个最差的。”如果雷锋地下有知,我想雷锋也是会哭的。
新法的实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员工的权利,用人单位若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出现,这其中并无“末位淘汰制”一项。因此,用人单位制定的“末位淘汰制”没有了成立的法律依据,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再也不用担心被用人单位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横行了许多年的“末位淘汰制”终于可休矣!
来源:金羊网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