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堂
据媒体报道:2006年5月31日傍晚,家住深圳市南山区的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放学途经海德二道时,被一块平板玻璃从南侧人行道的上空坠下砸中头部,后经抢救不治身亡。死者家属将离海德二道南侧最近的“好来居”73个业主及“好来居”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昨日,南山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这个案子不由让我联想起济南的菜墩案、重庆的烟灰缸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目前也渐趋一致,即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尽管也受到一些质疑,但整体上还是受到了很高的评价,甚至有人认为“体现对弱者关怀的人文主义色彩”。
我们看出,受案法院无不将此类案件归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在广为引述的法国法院的“打猎案”中,数个狩猎人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结果原告被一子弹命中,但无法确定是由谁命中的。因为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因此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推论的前提是:不仅具体加害人未确定,更重要的是要求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并且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而本案中的多个被告之间不可能有共同过错,也不可能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高空坠物砸人与打猎案不可类比,让73个业主共同赔偿也不恰当。
就我看来,判决73户业主承担责任还有许多法律难题不能解决,一者我国没有家事代理制度,也没有将“户”作为民事主体,如果说是因为“户”而产生责任,只告房产证上的记载主体(一般为夫妻一方)显然不妥,是不是将家庭成员都列为被告?二者现在房户分离严重,出租和借用等现象大量存在,到底是房主还是实际居住人承担责任?三者这类案件事实上只能是一户或者是一人所为,而绝非73户共同造成,甚至于还可能是73户以外的人(比如到此楼的访客)造成的。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利益,不惜让70多人连坐,合理性究竟何在?
再说,本案中警方专门成立专案组,提取了玻璃掉下来的好来居大厦北面73户住户指纹,并进行室内方位勘察,但案情没有进展。有侦破能力和先进技侦手段的警方都不能查找凶手,凭什么要普通百姓在找不出肇事人的情况下连带?
我们同情这位年幼的死者,而法律并非成万能,对于这种损害恐怕是爱莫能助。我的期待是: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应当施以援手,因为他是我们的公民。
来源:羊城晚报
(阳光/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