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霞
据12月19日《工人日报》报道,上海闸北区工会联手劳动保障部门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制止两千名劳动者集体退工事件。另据该报12月17日报道,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管理的通知》,紧急叫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改为劳务派遣
合同,规定在12月31日之前,除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规模性裁员条件的之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最近在用工领域,没有什么比用人单位大玩阴招、规避《劳动合同法》一事更令人关注了。尽管有关部门和专家表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用人单位没必要恐慌,但不少用人单位仍然疑虑重重。
对此,有学者说,我们的一些企业被惯坏了,对企业有利的就跟国际接轨,片面地以为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就是随意炒人,其实根本不了解人家的精髓。《劳动合同法》只是推行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员工肯定为企业作了贡献,辞退时给予略高的经济补偿是应该的,国外的“金手铐计划”、“金降落伞计划”,标准比我们高得多,并不见哪个企业叫苦。如果把执行《劳动合同法》与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化解企业风险。遗憾的是,这些道理,一些企业从不领会。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在其《劳动无限供给下的经济发展》一书中谈到,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没法提高,但这只是第一阶段。在第二阶段,劳动力会像其他生产要素那样变得吃紧、宝贵。为了让员工对企业更加忠诚,减少企业因频繁换人的损失,企业必然提升工资、福利等。这时,经济发展成果、利润、工资以及福利等将在企业和工人之间合理分配,有利于社会经济持久发展。
在我看来,目前我国正逐步走出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度。这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及时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做,不仅对劳动者有利,对企业自身也大有裨益。
来源:工人日报
(阳光/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