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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当法律撞了道德的腰
金羊网 2007-09-13 16:03:00

刘金平

9月5日,南京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宣判,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在对彭宇和徐老太是否发生相撞的事实认定上,法官依据常理推理,判决书中大量使用了“从常理分析”、“更符合实际的做法”、“与情理相悖”之类的措辞。该判决一出,舆论哗然,骂声如潮,甚至认为该份判决书将导致社会道德的

沦丧。

彭宇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和法官在对事实的认定上,大量使用了常理、常情的推断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官符合法律精神的推断和社会对崇高道德的渴求在彭宇案中形成了异常尖锐的对立,并通过彭宇案爆发,进而形成群情汹涌道德讨伐的舆论气候。

彭宇案具有鲜明的典型意义,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法官在民事审判时,能否以常情常理进行推理呢?广受公众责难的法官的推理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当法律撞了道德的腰,法院是否应为此埋单?

首先,法官在民事审判时,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推理。由于民事审判追求的是高度的概然性,在证据不是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将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串连在一起,形成证据锁链,从而推断出结果,以确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时间无法倒流,事实不可重现。彭宇和徐老太是否相撞,只能依靠证据再借助法官的法律推理,形成证据锁链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

其次,法官以常情常理的推理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注定其不能以圣人的道德要求来评价社会上的每一个人,法律只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且法律更注重对人性恶的防范。在法律的眼里,没有圣人和小人之别,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都是趋利避害的。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他的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要求他必须以法律人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个当事人,尽可能摒弃情感的阴翳。

彭宇和徐老太,谁比谁更诚信?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也就是说: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徐老太坚称不认识证人陈先生,这是徐老太面条里的臭虫,也直接导致公众对徐老太的不信任。彭宇在该案庭前和第一次开庭时,都没有辩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做好事,只是在第二次开庭时坚称自己是见义勇为,不能排除彭宇是在第一次开庭时因原告不能提供派出所原始笔录后的应变。彭宇的诚信也值得合理怀疑。

第三,法院不应当为法律撞了道德的腰埋单。彭宇案之所以能得到社会公众的道德拥护,根本原因是法律和道德发生了冲突,法律撞了道德的腰。在彭宇有见义勇为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符合法律精神的推理否定了这种可能性,有“唐突了盗跖、颜渊”的道德风险,因此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极大不安甚至愤慨。再加上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其符合法律精神却以最起码的道德定位的推理,代表国家公权力对该起事件的认定,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也更容易激发公众对现实道德滑坡的极大忧惧。公众对法院依常理常情推定事实的强烈反映,也反映了公众对司法建构社会正义的不信任。

法律精神与人们的崇高道德诉求存在巨大的差距,法院被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但是,公众如果把道德建构的问题完全交由法院来买单,事实上是混淆了法院的性质和基本职能,法院买不起这个单,这是法院不能承载之重。辛普森谋杀案的主审法官在陪审团认定辛普森没有犯罪后说:“大家都看见了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但法律却不能说已看见。”同理,即使大家都确信彭宇是个见义勇为的道德楷模,法律也不能说已确信。因此,如果法官没有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法官依据其法律道德和法律素养作出推理形成内心确信的判决,社会应当予以应有尊重,这也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题中之义。

来源:金羊网

(编辑: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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