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隼
旗帜鲜明反对伪科学,并不意味着必须要等到关于谁是伪科学的争论结束之后,况且,这场争论恐怕永远都不会结束的。这就好像在刑法中规定偷窃是犯罪,至于偷别人的财产和没事偷着乐甚至在韩剧里常常发生的那种偷走了别人的感情等行为是否一个性质,一同
打击,显然还需要细化的规定。估计没有人会因为偷窃概念的边缘可能模糊,而要求从法律中删除相关表述
2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科学进步法》修订草案。针对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和伪科学”,委员认为其中“伪科学”定义不清,比如容易混淆尚未被现有常识所认知的科学发现、科学探索与真正的迷信和弄虚作假之间的区别,从而阻碍科学进步,应予删除。
《科学进步法》的出台,为科学进步的规范化、有序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以国家意志来强化科学进步的刚性要求。现时代,科技发展的高涨甚至爆炸形态渐露端倪,面对很多复杂的科技争议问题,伦理道德上的软性规范显然已经无法发挥充分的调节作用,这个时候,法律的适时介入显得顺理成章。
作为一部国家大法,《科学进步法》草案基本涵盖了在科技发展中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很自然,它还需要一些具体的解释性意见和执行条例来加以保障,这也是其中的一些表述看上去过于笼统和模糊而招致非议的原因,比如“伪科学”。过去几年,中国大陆关于“伪科学”的争论,激战正酣。甚至一些斯文的文化人也为此不惜放下文明的身段,在相关的电视节目中险些厮打起来。可见,在社会各方之间形成一个关于“伪科学”的清晰结论是多么遥远的目标任务。可是,大家在“伪科学”问题上有争议,是基于一个统一认识上,那就是,“伪科学”是不好的,是应该反的,只是谁都不愿意被贴上这个标签而已。从这一点上来看,《科学进步法》旗帜鲜明反对伪科学,并不意味着必须要等到关于谁是伪科学的争论结束之后,况且,这场争论恐怕永远都不会结束的,只有高潮和低谷之分。这就好像在刑法中规定偷窃是犯罪,必须打击一样,至于偷别人的财产和没事偷着乐甚至在韩剧里常常发生的那种偷走了别人的感情等行为是否一个性质,一同打击,显然还需要细化的规定。估计没有人会因为偷窃概念的边缘可能模糊,而要求从法律中删除相关表述。相同的道理,一般来说,真正的“伪科学”,与处于探索过程中的科学努力是有着清晰的界限的,即使有时候这种界限,限于各种条件(最常见的是认识主体的现实认识水平),不那么容易为人所识别,那也可以依赖于开放的讨论和积极的论证(包括证实和证伪),毕竟,科学进步的标志不仅仅在于科学发现、发明本身,还在于它为科技同人直至人类社会的广泛接受。的确,有些尖端科技和深奥的科技理论,是需要借助复杂和高深的技术和知识手段才能够检验的,然而,这更加说明科技检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也是人类不断“脱魅”的历史经验。
因为“伪科学”涵义不清,就要删除,显然最高兴的是那些搞“伪科学”的人士,因为伪科学的根本特征与迷信是相差不远的,就是把人类科学史上总结出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方法论束之高阁,转而寻求另一位超越科学的“上帝”,比如“超能力”、“超自然”和“脱离踏实科学精神的拍脑袋式的一夜发明”,等等。《科技进步法》反对伪科学,只是表明了符合科技规律和人民利益的一个态度,当然,如何进一步细化,仍须集思广益,共谋定论。而指鹿为马,将一切有争议性的科学努力都当作“伪科学”而一棒子打死的做法,也将使“文革”期间随便给人扣上一顶“反革命”的帽子,进而踏上一万只脚的那段历史,以另一种方式重演,其危害,又岂只是科技领域之内。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