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首次由居民投票表决拆迁进程
北京市一个最大的危房改造拆迁项目,为避免出现“钉子户”,以及最后搬出者获赔偿最多的问题,破天
荒地以受影响的全部5000多户居民“公投”的方式,决定拆迁的进程。
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为国企集中,人口密度大的地区,该地区的房屋大多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属于苏联式的筒子楼(使用公共洗手间和厨房的居民楼)和平房,墙体、市政设施老化严重。2003年被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涉及5473户居民,以及18家企业、机构。是北京市目前一次拆迁居民数目最大的危改项目。
为避免再出现“钉子户”问题,此次拆迁并非采取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而是首次采取同步搬迁的方案,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签订搬迁协议后,才实行同步搬迁,亦避免愈到最后拿到的补偿愈多的问题。[详情]
相关评论
中国青年报:在民众间制造对立的民主是坏东西
显然,拆迁这种事务是有法可依的,相关法律规定了拆迁时政府应扮演什么角色、开发商应如何与拆迁户进行协商、拆迁户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放着法律不遵守而去寻求“民主”决断,这是对法治的违背。更重要的是,这不是民主,而是一种戴着民主面具的专断;不是尊重民意,而是在民众间制造对立。[全文]
新京报:别忽视“酒仙桥拆迁”征求民意的价值
民众是政府的智慧之源,明智的政府不应事事都替民众包办,而应让民众充分说出他们的想法和要求。危改拆迁亦是同样道理,学会征询民意、尊重民意,方能减少对抗和冲突,推动决策的科学、合理,让城市有秩序地成长,创造城市的和谐与繁荣。[全文]
南方都市报:全民投票推动危改
历史欠账政府要还
然而,全民投票不能解决久无进展的改造拆迁问题。首先,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不因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机制而遭到否决;其次,拆迁协商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明确的私人产权。在此之上的产权自决,并不依从公共选择的民主机制。最后,拆迁改造顺利与否,不取决于公意聚集和明确表达,而取决于产权之间的对等协商是否成功。[全文]
羊城晚报:我的房产岂能让邻居做主?
不能否认有些拆迁户是“刁民”,在拆迁问题上不顾公众和社会长远利益,胡搅蛮缠,离谱地漫天要价。对于这类“特殊”群体,他们是否搬迁,居民说了不算,而应该由法院说了算。“消灭”真正的无赖“钉子户”,政府或开发商应该寻求法律支持,而不能借助民意、依靠居民的投票,因为居民也没有这个权利。[全文]
东方早报:票决拆迁,这样杜绝钉子户?
民主是个好东西。因此,北京这一最大危改拆迁项目引入利益相关者全体票决方式的做法,几乎是一个让人眼睛一亮的制度试验。但是,如果我们愿意更加审慎一些,我们暂且还是不要为这样的做法贸然叫好。这是因为,人们通常所谈的民主,大多是一种政治或公共的制度原则,具体关涉到公民私有财产,只能是公民自己而非别人来决定,哪怕是再多的人,再多的民主元素。[全文]
燕赵都市报:“举手表决拆迁”不是真民主!
其实,以投票来强制“钉子户”拆迁,和以前的强制拆迁没有什么区别。一个“钉子户”,在面对着不是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他可以选择拆迁,也可以选择不拆迁。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以大多数居民同意为理由,还是以保证开发商最大利益为理由,强制“钉子户”拆迁,都是对一个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伤害。[全文]
新华网:“投票拆迁”是在扇《物权法》耳光
就算可以保证投票、验票过程公正公平,这种做法也是非常荒唐的。因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别人有什么权利通过投票来决定其他人私有财产的命运呢?正如一位网友所指出的:假如小区有1000户居民,有60%的居民投票愿意搬迁,难道这60%的居民就可以决定另外400户居民房产的命运吗?[全文]
李六合:政府应该制止“投票表决拆迁”
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保护,不因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机制而遭到否决;别人有什么权利通过投票来决定其他人私有财产的命运呢?可公民自己的权益自己不能做主,要由别人“投票表决”,这不是假民主吗?[全文]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