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铭生
危改拆迁是否进行将由居民投票来决定,公证机关也将首次进入危改工程进行监督。同时,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对大多数居民不公平,居民搬迁将同步实施。2日,北京市最大的危改项目酒仙桥危改工程投票表决书,已经分发到所有涉及危改的居民家中,正式投票将在6月9日进行。(今日《羊
城晚报》)
危改拆迁是否进行由居民投票决定,谁是这项政策的受益者?当然是政府和开发商。假如罗列益处,可以罗列一大堆。比如,公共表决可以提高拆迁效率,实现“同步搬迁”,杜绝“钉子户”等。
拆迁表决、同步搬迁,谁是受害者?当然是广大被拆迁户!实质是对个人私权的裹挟和绑架。
房产是私有的,公民的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个要义在《宪法》中写得明明白白。我国《物权法》也明确规定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保护。其中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既然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非个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处置权。也就是说,我的房产,由我做主!但北京市出台的拆迁表决、同步搬迁等政策规定,无疑是与《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的,这等同于规定:我的房产,由邻居们做主!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不健全,程序不平等,补偿不公平,强拆不文明,加上房地产市场存在明显的垄断利润,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与迁居成本差距太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涉嫌在征用土地中与开发商分享巨额利润。这些都是造就“钉子户”的客观原因。笔者认为,只有实现拆迁程序的公正、补偿的公正,以及法律上的公正,才能实现对所有拆迁户的公正。否则,拆迁表决就是一种伪善的民主,是以更大的不公正掩饰虚假的公正。是一种“软强制”拆迁,这种“强制”手段更隐蔽,拆迁的理由更充足,甚至无懈可击。
不能否认有些拆迁户是“刁民”,在拆迁问题上不顾公众和社会长远利益,胡搅蛮缠,离谱地漫天要价。对于这类“特殊”群体,他们是否搬迁,居民说了不算,而应该由法院说了算。“消灭”真正的无赖“钉子户”,政府或开发商应该寻求法律支持,而不能借助民意、依靠居民的投票,因为居民也没有这个权利。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