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今天上午11时23分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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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被判死刑释放了什么信号?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党派等等一切进步力量不可以不清醒,不可以不醒悟,不可以还迷恋于过去的行为方式。各级政府、各家党派等等正可大有作为,充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和巨大影响力,做尊重法律的表率,尊重法院的表率,一旦有成员违法犯罪,不护短、不庇护,坚决拥护法院依法惩处。如此,强势力量都尊重法律了,别人还用说吗,一个法治社会自然也就会如期到来。强势力量必须明了,有功不居功,成功不自傲,乐见法院权威在某个方面高于自己,才能实现天下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全文]
郑筱萸被判死刑是强力警钟
显然,郑筱萸被判死刑,这既是对当前“废除贪污腐败罪死刑”论不合时宜的一种回应,也是对民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义愤填膺的一种法律上的支持。同时,对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也是一击猛力棒喝。“危害最烈的是吏治的腐败”,“法不严,刑不酷,国不宁”,只有让腐败分子用生命的代价来为其腐败行为“买单”,法治才会有令行禁止的效果。[全文]
郑筱萸一审判死不该有的“意外”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虽然死刑的裁决并非终审,郑筱萸仍有上诉的权利,但祸国殃民者正在接受法律的惩罚,民生的正义正在得以伸张,却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不管二审怎样裁决,只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审判,我们便没有非议的道理。重要的是,从郑筱萸被判死刑以及其后各方的反应来看,有一些未竟的问题需要关注。[全文]
郑筱萸获死刑不冤,判决似嫌草率
我个人甚至赞成逐步废除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死刑。但是既然刑法对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没有废除,法院还在大量适用死刑,就没有理由不对郑筱萸这种受贿后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罪行判处死刑。如果不能同时废除所有的非暴力犯罪死刑,那就应当从盗窃罪这样的弱势群体更易触犯的而非贪污、受贿这种只有官员才会触犯的罪名开始废除死刑。[全文]
郑筱萸被判死刑不仅是个人悲剧
反腐重在防腐,腐败大案频出,已经证明防腐系统出现漏洞;亡羊补牢之时,未见防腐规制细致缜密,更未见权力结构从根源处作出调整,民众殷殷期盼之下,不过是以一人之死罪震慑贪官、慰藉民心,让人不得不叹一声悲剧。
郑筱萸被判死刑,这也许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同时又何尝不是一桩可以读出许多时代谬误的悲剧。[全文]
燕赵都市报:“郑筱萸一审被判死刑”的启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郑筱萸的一审死刑判决,也在死刑适用问题上带给我们这样的重要启示:少用和慎用死刑,并不等于不用死刑,更不等于对社会危害极大、情节极其恶劣的贪官、腐败分子不动用死刑。为此,最高法院负责人不久前曾强调:“死刑对罪重贪官仍适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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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