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135名流浪乞讨人员中,只有5人属于通过乞讨解决生存问题,其他大多是“职业乞讨”。日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完成的一项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广州流浪乞讨者超过95%属于“职业乞讨”。有关专家建议,对那些确属家庭经济困难和社会保障无法解决生存问题的行乞者,
有关部门可对其发放“行乞信用证明”进行管理。(5月16日《人民日报》)
是公共救济的次优选择
■叶扩
政府即使有能力救济却又面临乞丐真伪难辨的尴尬境地,因此与其让职业乞讨继续泛滥,不如退而求其次,让政府承担起鉴识、管理和规范乞丐群体的公共责任。如果说这种判断成立的话,那么,有关部门对乞讨者发放“行乞信用证明”倒不失为一种公共管理上的次优选择。
目前,乞丐现象不管怎么样,都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的事实,就算是在发达国家,也屡见不鲜。而且在短时间内,行乞现象还将会存在下去,既然难以杜绝,而且政府捉襟见肘的救济又不能让行乞者回心转意,那么就只能找个疏通规范的法子了。这也正是有关专家提出发放行乞证的理由吧。如果按时髦点的话说,发放行乞证,也算是一种国际惯例。1531年英国政府就正式批准残障人士行乞,并颁给行乞证。法国、荷兰也不同程度地推行了行乞证制度。
从根本上说,解决流浪乞讨人员最终的途径还是要归结于缩小贫富分化,改善民生。即使乞讨现象不能根除,最起码在行乞证制度之下,人们通过布施可以获得心灵安慰和满足的机会,这对纾缓社会矛盾和消解社会戾气不失为好事。
乞讨者的尊严来自规范
■张若渔
以民生坎坷而论,任何针对弱势群体的管制性措施都极易触发舆论的反弹,因为人们往往本能地从乞丐境遇里关照自身的命运。而这所导致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同情的泪水遮蔽了理性的光辉,权利和自由被无限放大,而义务和规范却湮没无闻。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乞丐发放“行乞证”———道义风险和舆论风险难免纷至沓来。这种情景,我们自然应抱持一份“同情之理解”,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学会从“道德理想国”的虚空中摆脱出来,回归现实,回到事情本身来考量问题。
首先应该明确,“行乞证”绝非中国特色。早在16世纪,西欧就有国家出台了针对残障人士的“行乞证”制度,而今这种制度已经在英、法、德、荷等国广为建立。那么,既然已经有了那么多的先行者,而且看上去此办法还颇为有效,丝毫不见废黜的迹象,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中国推行“行乞证”就是心存恶意的。
再者,我们应该看到,推行“行乞证”实质上是承认了乞讨的合法化,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乞讨者生存方式的肯定。相比目前很多地方设立“禁讨区”、“隔离区”,甚至驱逐殆尽的治理思路,这种办法显示了更多的温情与尊重、谦逊与矜持。它提供了一种可能,让社会从“禁”与“不禁”的非此即彼中抽身出来,用妥协来达到双赢,用规范来救济文明。
毫无疑问,乞讨权是一种生存权,我们反对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去禁止乞讨。但既是权利就必然附带义务,乞讨行为本身的规范化、文明化同样是毫无疑问的。当抱腿乞讨、堵车乞讨、遥控乞讨变得越来越肆意、越来越具有进攻性的时候,不仅乞讨本身变得晦暗,行人的正当权益也被绑架了。显然,我们不能因建立一种文明而消解另外一种文明。
梁实秋先生曾言,“乞丐不触犯任何法律所以才成为乞丐”。诚如此言,乞讨如果被社会承认是一种谋生的职业,它就应该有自己的边界和规则。不管你信不信,乞讨者的尊严,就是从拥有自身的游戏规则开始的。
违背行政许可法
■陈霞
“行乞证”到底是个啥玩意儿呢?不妨作这样的推理。一个人如果获得“行乞证”,那就证明这个人确实是一名乞丐,反之,没有此证明,人们尤其是城市管理者,则可将其纳入“职业乞讨”———欺诈性行乞的范畴。这就是说,“行乞证”相当于一种给予乞讨者的“资格”。有资格就是“合法行乞”,没资格就是“非法行乞”,就可能遭到城市管理人员的教育或者惩处。
想必政府主管部门真要发放此证,对于遏制职业乞丐、提高城市形象将有促进作用。只是,这么做符合行政许可法吗?根据我国新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从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来看,对流浪乞讨根本不需实施从业资格许可制度。该法规定,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才可以设定“资格”许可,而乞讨显然不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乞丐”也并非“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因此设定资格许可的条件没有任何一项适合于“乞丐”,对“乞丐”颁发从业人员信用(资格)证明是违背我国行政许可法基本精神的。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