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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警察进驻城管弊大于利
金羊网 2007-04-29 15:09:00

董宏达

许多时候,城管打人往往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哪怕是舆论反应强烈,也只是说说官话,还没见有什么实质性的举措,来遏制城管打人现象。倒是有城管被管理对象伤害,立马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武汉就出现了类似情况。

据报道,武汉市计划在市、区公安部门内部单列执法编制,抽调公安成立专职的城管

保障队伍。这是记者4月28日从武汉市查违工作会上获悉的。据介绍,拟成立的专职城管保障队伍将派驻市、区配合城管部门的综合执法。对于综合执法过程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法、暴力对抗拆违的行为,该保障队伍具有独立的查处责权,并实施事前介入、事中预控、事后快处。(4月28日长江商报)

官方的说法,抽调公安人员组建城管保障队伍,目的是防止暴力抗法行为出现,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因为2005年以来,武汉市城管执法队伍遭遇暴力抗法400多起,460名队员受到人身伤害。单纯地看这个因果关系,似乎组建由公安人员组成的城管保障队伍,顺理成章,但仔细想来,真有这个必要吗?我看未必。

首先,城管人员寻求保护有正当渠道可选择。如果出现针对城管人员的暴力行为,面临危险的城管人员完全可以报警寻求保护;如果城管人员受到人身伤害,警方同样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如果被管理对象伤害城管队员触犯刑律,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与其他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遭遇暴力抗法的情形是一样的,没有必要成立专职保障队伍,如果城管开了这个头,那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是不是也要效仿?

其次,容易导致以暴制暴。本来,在城管人员与管理对象之间,城管人员处于强势地位,管理对象相对弱势。再成立一个由警察参与的强势队伍,对城管队伍倒是有利,但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对被管理者的“有罪推定”,因而人为地加剧了城管与市民之间的对立。事实上,城管员在执法中,就存在着粗暴执法现象,有了警察的助威,恐怕会更加助长其在被管理对象面前耍“威风”,相对弱势的管理对象会更加弱势,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再次,容易出现执法不公。作为国家公器的警察,本应平等保护所有受侵害的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因为警察参与到城管执法行动当中,如果发生城管人员与管理对象发生治安纠纷,这类治安案件就可能难以得到公正处理。比如,城管人员粗暴执法,伤害管理对象,被伤害方因为处于弱势,恐怕难以讨到公道。相反,如果是管理对象伤害城管人员,却可能会受到比有关规定更重的处罚。难怪有网友质问:在城管暴力执法并不鲜见当下,能否成立一支专司保障被拆迁人和城市小摊贩权益的警察队伍?

城市管理既要保障执法行为顺利进行,又要注重保障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保持中立地位,不能直接参与某项具体的行政执法队伍之中,只有保持中立,才能对行政执法部门与人员的权力形成制约。而公安人员加入城管执法队伍,就容易造成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之间的保障失衡,不利于权力制约机制的形成,不利于管理对象的权利维护。

要彻底化解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冲突,不能选择以暴制暴,以查处来压制对抗。因为城管执法的对象并非罪大恶极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而大多只是生活困难的群众,而需要的是人性化的执法理念,规范化的执法程序和文明的执法行为。对公安机关而言,保障城管的路径并不在于为其提供强制力支持,而应依法查处一切暴力抗法与暴力执法行为。否则,公安机关的公正性与公信力会受到怀疑与损伤。

来源:金羊网

(编辑: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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