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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道歉之后尚需“下文分解”
金羊网 2007-03-20 11:27:40

金强

据昨日《人民日报》报道,前不久,深圳市政府秘书长唐杰在市人大表示,“今年各政府部门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得向全体市民道歉。”这是继深圳市交通局等三部门就梅林关交通拥堵问题联合发布《告市民书》致歉,以及深圳市监察局明确规定公务员失职渎职需登报道歉之后,来自市政府的重申。

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道歉两个字虽少,但重面子的国人却难以轻易出口。对领导来说,更是难得一闻。长期以来,有的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在行政权力和应尽的责任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对称,对自身责任的无意识,导致了对失职道歉的不自觉,从而造成了“无人负责的政治”(康有为语)现状。道歉是一种姿态,但绝非故作姿态,它体现了政府对权力和责任边界的自觉;道歉又是一个支点,可以撬动我国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理念,带来新的政治文明;道歉更是一个承诺,体现了政府部门对责任的担当以及建设现代责任政府的勇气。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和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分别就食品药品安全和环保问题向人大代表和全国民众道歉,开两会之新风,民众也从两位高官蕴含着真诚和承诺的道歉中看到了改革的决心和愿景。但不可否认的是,离开了制度的约束,渎职道歉将只能取决于领导者的自省和觉悟。而目前,尽管官员道歉的事例间或有之,但蔚然成风、形成制度尚待时日。

道歉在行政问责里面只是负了一个道义上的责任,即向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和民众在感情上作个交代。仅仅问责到此显然不够,实际上行政问责制还包括承担政治责任,即向党和政府负责;承担民主责任,即向选民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在当今官员评价体系不甚完善,内部的问责不甚透明的情况下,渎职道歉切实需要制度的保障,从而纳入民意评价和媒体的监督。

从个别部门的道歉,到监察部门的规定,再到市政府的重申,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深圳市将渎职道歉进行制度化的努力。道歉制度化,并非简单地规定失职渎职必须道歉了事,还有必要梳理清楚:何种事情需要何部门何层级的领导出面道歉,道歉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比如造成事情的原因、改正的方向、具体措施,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等。否则,即使道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也难保道歉不会成为推诿责任的另一种方式。在重庆彭水诗案相关部门道歉之后,相应的责任人、县委书记蓝庆华被平调“处理”到重庆市统计局任副局长,这对轻易相信道歉的善良的人们是一个警示,同时也提醒我们行政问责之路还十分漫长。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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