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默客
昨天,省人大代表、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胡国华在分组讨论时说,案件上升跟记者没关系;但记者也要如实报道,不要炒作。胡国华认为,我们各级行政部门的领导也要
提高承受能力,注意跟媒体沟通,善待善用媒体。(2月7日《羊城晚报》)
胡国华作为主管新闻媒体的省委宣传部官员,发出“善待媒体”、支持舆论监督的表态和呼吁,引人嘱目。一方面在于其所处的“特殊”的地位和身份具有权威性,而更重要的方面则在于,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特别是一些官员,对新闻媒体的指责之声不绝于耳,譬如“媒体造成一些治安问题迅速扩大化”、市民的“食品安全恐怖是媒体的错”、“食品安全事件媒体应负部分责任”,等等。而据一些媒体朋友透露,一些官员私下里对舆论监督的抵触情绪更为严重,甚至直斥新闻媒体“制造恐慌”、“惟恐天下不乱”。在某些人看来,媒体似乎成了“罪恶之源”。正是在种“背景”和氛围之下,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胡国华发出了“善待媒体”、支持舆论监督的表态,自然格外引人瞩目,也更具积极的现实意义。
然而,不得不说,围绕一系列官员对媒体舆论监督的褒贬表态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论,又恰恰暴露了媒体的尴尬和无奈的现实。为什么官员对舆论监督的看法判若云泥?为什么新闻媒体对官员的褒贬表态如此在意呢?为什么在西方发达国家甚少听见政府官员“善待媒体”的呼吁?
诚然,从官员或者管理者的角度,“善待”无疑是一种权力的“善意”。但是,如果需要“善待”的对象(如媒体的舆论监督)本身就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呢,那么不管是官员还是平民,对权利只能尊重,否则便是违法、侵权。倘如此,也就没有了所谓“善待”与否的争议了。
在我看来,不管是“善待”还是相反(如指责、批评乃至“恶待”),都恰恰说明了媒体某种被动的角色和尴尬的地位,暴露了媒体因缺乏独立自主的权利和意识的可悲现实。如果媒体身份超然,是具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权利的主体,那么其对一些官员的态度完全不必耿耿于怀。对某种态度的过份在乎,恰恰是一种类似于“弱国国民”心态的表现。不过,媒体的这种心态不是因媒体犯贱,而是目前的媒体管理体制造成的。因此,要消除和摆况这种尴尬心态,只有改革目前的媒体管理机制。
不过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其实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我的意思是,只有媒体和记者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客观报道,坚守人类普适价值的时候,媒体、记者才具理论和现实意义上的正当性。否则,只能是罪恶的“帮凶”。譬如,二战时期的日本和德国,那些鼓吹、褒扬军国主义和法西斯的媒体、记者,他们具有正当性吗?没有,他们只是军国主义和法西斯的“帮凶”。他们已不是真正的新闻媒体和记者,而是被强奸的国家意志和反人类罪恶的宣扬者。
在我们这里,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曾经有过诸多“溢美之辞”,记者曾被冠以“无冕之王”称号,新闻媒体也曾一度被放在必须坚守的“社会良知”这一高位上。然而事实证明,这多半只是一种理想,一种期待,甚至只是人们的一厢情愿。因为在许多时候,媒体、记者连最基本的披露真相、客观报道都难以做到,又遑论“铁肩担正义,妙手著文章”?更不必说,一些记者早已沦为“妓者”——见钱就掉链子、脱裙子。如,一些记者收了地产商的红包,就炮制房价持续上涨的报道;收了上市公司的钱,就为上市公司大造舆论;收了矿主的黑钱,就隐报瞒报……而一些媒体更以曝光报道当成获得商家广告的手段之一。更常见者,则是不顾民生凋蔽和事实真相,一味地替官员涂脂抹粉、美化政绩,掩盖真相。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我想说的是,新闻媒体本身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缺乏监督也同样会堕落。同时还想追问,为什么被称为“党和人民的喉舌”的新闻媒体,却也会存在如此之多的问题?是机制之果,还是人性之恶,抑或兼而有之?
只是在目前的媒体管理制度下,说媒体或记者自甘堕落显得既不厚道也有偏激之嫌。也许只能说,在当前的制度下媒体自身也存在某种严重的缺陷和局限。不过得承认,与媒体自身存在的问题相比,来自权力对媒体的干预更显问题之严重。胡国华副部长就坦言,他经常接到各个地方各个部门打来要求这也不报那也不报的电话。这足以说明,一些公权力总是希望通过借助权力来压制新闻媒体的正常报道这一事实。这也正是媒体舆论监督所面临的艰难现状与严峻考验。
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我看主要有两条:一是法律缺失,二是狭隘的工具化意识。先说前者,目前媒体的舆论监督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确权”,尤其是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没有法律上的根本保障。恰如有论者指出:“媒体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仍然不是一种确定的法律关系,其舆论监督权利并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正因如此,公权力不断向媒体伸出“黑手”,干扰和影响媒体的正常报道和监督批评。也正因如此,媒体才更期望得到权力的庇护,获得“善待”和支持。然则,这种基于权力的庇护、“善待”和“支持”,即使不被视为权力的“恩赐”,也是一种“非制度性的保障”,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障。而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保障,注定是充满不确定性的,也就难以从根本上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再说“工具化意识”,新闻媒体是“喉舌”,当然是一种“工具”,但长期以来这种“工具”又被人为地狭隘化,以致被扭曲为只能赞扬而不能批评,“报喜不报忧”是也。
不过在这两者当中,法律关系的不明确是关键中的关键。因此,要从法律上明确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要明确媒体舆论对公权力实施监督的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立公权与媒体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公权与媒体舆论监督之间划定职权的范畴和界限,避免公权对媒体的无端指责。
因此,对媒体而言,如果能获得“善待”固然可喜,但“善待”并非媒体舆论监督所期望的制度“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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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羊网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