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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
金羊网 2007-02-01 15:08:08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这种“赔钱减刑”的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1月31日新闻晚报)

周晓翔

公众担心东莞这一举措可能让“花钱

买命”盛行是多余的,因为,“赔钱减刑”只是“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不等于可以“宽严相等”,更不等于从此可以“花钱买命”。

“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的刑事司法政策。近来,在“和谐司法”理念与“慎杀少杀”语境下,“宽”的层面逐渐拓展。过去一些可从宽可不从宽的案例都依宽而判,同时,“严”的尺度越来越严。这本来是社会发展趋势所然。花钱赔偿,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如果能缓解冲突,达到尽可能恢复心理平衡这个目的,法律是不应该严惩的。

“赔钱减刑”虽然目前还没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是,对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轻处罚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各种权利,切实稳定社会符合司法终极目标要求。司法实践中还客观存在着刑事被害人或家属得不到应有赔偿的现实。这些都是“赔钱减刑”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求。

诚然,我们赞成和提倡的是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司法政策下的“赔钱减刑”。这样的“赔钱减刑”运用得当既可以抚慰被害人,符合“和谐司法”理念。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出现与初衷相反的结果,造成新的危害。所以我们既不能抹杀“赔钱减刑”的必要与合理,也不能否认由此出现“花钱买命”的可能。这都取决于具体案例和法官裁量。同样,我们也不能够因为存在“花钱买命”的可能,就把“赔钱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命”。至少,全国各地现存的判例表明,“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

“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多是些发生在夫妻之间、工友之间的刑事案件。其次,法院在量刑时,首要考虑的是对受害人的现实补偿,而不是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从法理上讲,有钱人或穷人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上不是一种必然性的关系,不是花钱就可以买命。再则法院实施“赔钱减刑”,目的是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属获得的经济受偿,达到双方消除怨恨、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刑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

明确“赔钱减刑”不等于“花钱买命”,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杀人偿命”的观念流行数千年后,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接受“杀人未必偿命”的法律理念本身是进步。不用朴素的单纯的报复心态来看待“赔钱减刑”,不把“赔钱减刑”等同于“花钱买命”,也是一种理性和文明。从构建和谐社会来看,这样的理性和文明对于尊重人权、尊重生命、尊重法制都是推动力量。从司法进程看,也为我们国家最终废除死刑奠定法理和民意基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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