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云
2006
年底,连续有两位副部级高官王有杰、王昭耀相继落马,并分别在湖北荆州、山东济南接受审判。面对高官腐败案,最高法、最高检已经有了一套制度化的司法处理模式,那就是人们已经常见的异地审判。
有人说,异地审判,体现了司
法公正,可免除人为干扰。异地审判是中国司法史上的创新,也是独特的风景线。可我看了半天,想了半天,虽然这风景线够独特,但用当下时髦的话说,我却丝毫没感觉到它的亮丽。这种创新也让人觉得更多的是无奈。
首先,这种异地审理、审判,使反腐的成本加大。本来,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是原则,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搞异地审理。但随着高官的腐败程度的加深,腐败圈子人数的增多,形成了大凡有高官参与的案子都在异地审理。这是不是意味着为追求司法公正,不得不牺牲效率和增大审理成本?异地审理的花费很大。不仅在审判环节,更多的花费在侦查环节中。检查人员跨省办案,不仅人吃住会增加一大笔开支,而且异地取证难度增加、经费增加。
二、这种异地审判,真的能完全保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从理论上讲,不管在哪个省审判,都依照的是中国的法律,审判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咱们的国度里,却频频出现一个案子在不同的地方审判,出现的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情况。众所周知,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只要有关系,谁都可以有机会介入和干涉司法机构的审判。因为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需要仰仗地方提供,自然就受制于地方。在各种干扰难以摆脱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司法公正。
三、异地审判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因为地方权力过大、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有的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并不都是高官,哪怕是县一级政府主要领导。比如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或者主管政法的领导犯案,就会有高一级的领导为他们说情,这些人利用手里的“实权”就可以干扰办案,而他们手中的权力就能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这种做法在民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伤害的不仅仅是办案人员反腐的决心,最终伤害的是百姓的心并导致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
四、异地审判缺乏标准,什么样的案件需要异地审判,异地审判谁说了算?没有评判标准,只是审判机关对具体个案进行协调、办理。这样容易出现协调不力,审理范围受到局限。有时候会出现检查和审判相互矛盾、办案中出现冲突的情况。这样,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让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一致性产生置疑。
五、异地审判表现了中央对地方司法缺乏信任而采取的监督。有许多时候,中央指令无法落到实处。司法机关本身也有地方保护主义。地方的自主权增大后,中央的知识难以做到令行禁止。所以,中央不仅针对高官的腐败案件,而且,对各地的渎职侵权,也加大了查处力度。从2003
年开始,就对渎职案件,采取了直接查、督办查、异地查、异地起诉等多种办法。2006年11月23日,司法部要求对黑社会头目实行异地关押。这些都说明了中央在司法工作上越来越加大了督察力度。如果说从当初各单位成立的纪检部门,发展到成立反贪局到目前由中纪委垂直领导的巡视组。一方面说,中央反腐的决心在增加,我们国家反腐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可从另一角度看,不是也表明了高官腐败程度在不断加深、人数不断在增多从而导致的反腐成本不断加大吗?
异地审理的实质是为了追求司法公正,但是如果任何大案要案都需要异地审理,这也不是很正常的现象,异地审判反映出司法机关的无奈和尴尬。其实问题的关键不是司法机关在哪个地方审理案件,只有独立审判才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否则,哪怕再搞异地审理,也会有通天的人物用更长的“手”来干扰司法审判。要让老百姓对司法公正重新树立起信心就是独立审判,而独立审判必须从我国政治体制的框架内加以制定和完善。
来源:金羊网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