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
12月1日,广州交警出动警力在路面巡查,共查扣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达标电动自行车500多辆。(12月3日《北京青年报》)
在拥有电动车的问题上,不能采用有罪推定方法,要求公民自证无罪。警方“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来查控电动自行车,有违公民的生活习惯,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相符。
动产是以占有作为合法拥有的公示方法的,也就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民占有的动产,即推定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公民的电动车,根本不需要出示有关证据,警方就应该相信这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而不应该突然要求公民出示相关动产的来源合法的证据。
难道在广州大街上行走,必须带着每件衣服、身上每个物品的发票吗?而在生活习惯与民法规定中,占有是动产的一种公示方式,公民随身携带的动产,应推定为公民合法拥有。
一个合法的执法行为,不仅要遵循程序上的正当,如处罚时告知权利、听取其申辩等;而且要遵循实体上的正当:也就是动机正确、不能剥夺公民依法拥有的权利,同时不能强其所难。广州警方以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形式查禁电动车,悖于公民的生活习惯,对公民进行突然袭击,具有动机上的不正确性;同时,这样的做法具有一种有罪推定,实质上损害了公民在法律上被公正对待的权利。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