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K厅行会拒绝接受包间收费标准
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
,昨天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声明中强调,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不”,并不是卡拉OK经营业者抵制缴纳版权费。问题在于版权费的收取是否合理、合法,采用何种方式缴纳。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几点质疑。[详细报道]
热点评论
KTV版权费博弈中的法治期待
我们不否认《标准》是依据法律制定的。但合法的收费也要有合法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事实上,《标准》的确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是关门立法,由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单方说了算;二是收费主体不合法。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正处在筹备阶段,尚未获得国家民政部的批准,没有正式成立。三是著作权属于私权,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一直没有说明是否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全文]
卡拉OK版权费之争应依法解决
这是一次良性的抗争,也是一次行政体制改革的契机。如果国家版权局能做到依法办事,为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文化娱乐业保护自己的利益,建立公平博弈的平台,那么,国家版权局不仅能赢得著作权人的信赖,而且也能赢得文化娱乐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尊敬。我们期待着国家版权局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化干戈为玉帛,但不希望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举手投降,主动放弃自己的抵制行为。[全文]
叫板国家版权局,行业协会回归民间角色本义
这本身也是行业协会回归其角色本义的一种理性行为。众所周知,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独立中介组织,它可以做很多政府不便做而企业做不了的事情。行业协会本身的职责体现在“服务、代表、协调、沟通”这些方面,能够在规范市场有序发展,解决行业内部矛盾,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起到特定的作用。也就是说,行业协会的本身就具有“非政府、非权力”的特质,可见,由文化娱乐业协会代表广大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与公权部门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博弈,符合行业协会民间性特质,自然能够起到积极的效用。[全文]
抵制版权费是一种社会监督
过去,对以政府名义在各种媒体、载体公布、由层层会议传达实施的收费,从来没有象版权收费这样冲击涉及者的心理预期,以往人们对于乱收费的愤慨只是在费用被征收之时或在征收之后引发各种议论,直至催发决策者清理整顿的决心。而今天,条理清晰,诉诸法律的抵制行为成为法治社会进程中的一个亮点。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星火般浸透的抵制行为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见证,社会进步的一大象征,更是一种可喜的社会监督。[全文]
协会是如何带上权力背景的
建立并维持这个业务主管部门制度的宗旨,可能是为了确保社团严格遵守法律、政策,不至于胡作非为。不过,有些时候,看起来严厉的监管,也意味着赋予监管对象以垄断权。比如,政府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监管就很严厉,然而,这种监管对企业却是一种福分。因为,监管对象可以借助这种业务主管制度接近主管部门的权力,甚至要挟这个权力,利用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来谋取社团的特殊利益。[全文]
吁求更多行业协会挺直腰板
对于今次广州娱乐行业协会断然拒绝国家版权局单方面确定的收费标准,才赢得同声宣赞。在这种“舆论一致”的背后,表达的实则是国人对于经济和社会领域民主理性机制的热情吁求,对于一个健康和谐社会的殷殷期待。[全文]
解决版权费争议根本在于依法服人
对于文化娱乐场所而言,“不使用作品”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使用作品却拒付版权费显然也是有违《著作权法》的。依我目前的理解,文化娱乐协会和版权局之间的PK,焦点不是缴不缴费的问题,而是缴给谁、缴多少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讲,国家版权局如果无条件地强制征收,或者各地娱乐文化协会不切实际地坚决拒绝,显然都不利于问题的合理解决,最终都会坑害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地,“收费标准可协商下调”倒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处事态度和解决问题的关键突破口。[全文]
行会代言K厅,谁来代言著作人?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态度强硬,因为他们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在国家版权局征求意见的公示期内,该协会已经对收费标准提出了疑问,其中包括:收费方主体资格问题;制定收费标准的程序问题;收费形式、收费后续工作和收费依据的问题。这篇意见稿处处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论证扎实有理有据。不过它显然没有被国家版权局听取采纳,公布出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仍然漏洞百出。[全文]
卡拉OK收费:协会“非政府化”的路还很长
卡拉OK版权风波在最初就提示了这样一个简单的制度弊病:行业协会与社会团体没有独立身份,过分依附政府部门,以至于不能真正维护成员的权益,实行协会团体组织的基本身份功能。协会团体的审批监管制度不变,这个问题就很难得到根本的、彻底的解决。[全文]
与权力博弈是行业协会的角色回归
向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这一说“不”的行为致敬!这个拒绝声明将打破行业面对卡拉OK收费“沉默的螺旋”,通过集体性的“公民不服从”,把几乎已成定局的版权收费重新拉回到谈判桌——更为可贵的是,此次广州娱协敢于站在行业利益立场上,直接向上与部门权力进行博弈,而不是回避与权力的冲突,向下端的弱势消费者转嫁成本。整合行业力量与权力进行博弈,行业协会原本就该如此。[全文]
“无博弈则不缴费”符合程序正义
在我看来,这无疑是对程序正义的必要补救。如果但凡公权制定的规则,公众就必须遵守,而没有任何公开博弈的机会,无论其结果是否正义,至少在程序上是非正义的。我们知道,程序正义要优于结果正义。所以,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接受,那就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而是必须重新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无博弈则不缴费”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全文]
敢于说“不”方显行业协会本色
应当说,作为一个民间行业协会,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敢于向有着官方背景的中国音像协会说“不”,其行业维权意识可敬。抛开其中的利益诉求不谈,单就一个行业协会的作用来说,能够真正替自己的行业说话,能够促进市场化的行业协会发展,这就是一个进步。[全文]
娱乐协会抵制收费标准的喜与忧
娱乐业协会提出质疑,令人欣喜。学者龙应台曾指出,民间力量强大才是真正国力所在。依我看来,在她所说的民间力量中,各种协会就是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们使得各种行业和团体更正常地运转,也使得社会性的利益博弈摆在台面上,通过更充分的争议和辩论,以获得均衡各方利益、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这对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自然大有好处。[全文]
不是不愿交费 而是反对拉郎配
这是一场典型的“拉郎配”,是一场只有谈判一方在场的博弈。国家版权局以及尚在筹备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它们如同一个手握小刀的人,面对卡拉OK版权费的“收费蛋糕”,如何切都尽随心意,这不符合博弈论的基本规则——切蛋糕者,只能等别人挑选完后才吃蛋糕。否则,他会把最大的一块留给自己。[全文]
商业谈判能打破版权收费僵局
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的确不应该是行政性收费,版权部门的这个表态没有问题。那么,作为民事行为,收费标准要让市场来决定。但一些卡拉OK经营者似乎并不认同公布的标准是市场定价行为。他们的理由是,该版权使用费标准不是卡拉OK经营者的行业协会与著作权人的版权代理机构集体谈判的结果。[全文]
行业协会不应只充当“申诉者”角色
通过行业协会这种组织发出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声音,以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团体利益,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模式。一个发达的公民社会必须有政府、行业组织与民众三方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是博弈的高级形态。行业协会能够摆脱“二政府”的尴尬,积极维权,这是令人赞许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整个利益博弈中,行业协会仅仅成了一个对抗者与申诉者的角色。[全文]
K厅收费:“始乱”必“终弃”
当利益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显性的主题,当各种各样的利益博弈已经在或明或暗地进行,
管理部门如何摆正自身的位置,如何为利益博弈提供制度安排,如何保障利益博弈相对公正地进行,如何解决利益博弈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国家版权局所遭遇今日之窘境,肇始于他们对其行政“威权”的过度自信,以及对利益相关人权利的淡漠。[全文]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