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志华
在前不久查处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串案中,已先后有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察院“双规”或逮捕,其中民七庭庭长张庭华在逮捕前十四天才刚刚通过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据媒体报道,张庭华在深圳市律师界口碑很差,在做法官期间,他遭到的投诉就特别多。很难想像一个背叛了法律的法官竟能轻松通过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最具讽刺意味是其在刚刚搬入新办公室时即被逮捕。不论张庭华在其升迁之路上进行了怎样的“努力”,这例个案都折射出了当前人大任免工作的一个“盲点”——“灯下黑”。
《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仅规定了任免提请人和任免对象,对任免工作的程序则往往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予以确定。根据“党管干部”原则,提请人大任命的人选由党委组织部门考察为主,人大常委会虽然也要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但考察的重点是放在审查提请程序与报送材料的合法性上。并且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是由提请人向常委会介绍拟任人选的德才表现的,人大常委会的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考察所了解的情况往往只是在主任会议上进行报告,因而使得不少委员对拟任人选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够,常常是随大流投赞成票。本应是对拟任命人选的情况了解最清楚、最全面的委员们,却成了了解最片面、最肤浅的一群人!
要改变这种“灯下黑”的现象,最重要的是要让更多的委员了解会前考察情况,在考察环节,可吸收对口专门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参与考察;在报告环节,选举联络委员会应向全体委员报告考察过程与每名拟任人选的具体情况。只有增强任免工作的“能见度”,让每名委员都能投出“明白票”,才能有效的防止张庭华式的刚发任命书又下免职令的尴尬现象。来源:
来源:人民网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