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俊初
经广东省政府批复,广州市政府即将出台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的规定,据了解,禁令本周便出,即时生效,无缓冲期,不给车主补偿(11月4日《信息时报》)。
施禁,难言突如其来。在广州,“拟禁”已谈两年多,一直让人半信半疑;广州之外,则早有城市这样做,发出此举可能当真的信号。不过,与从前每逢聚焦该不该禁如出一辙,尘埃落定时也是风生水起时,围绕出行安全、交通秩序、路权分配、城市环保等,政府给出的理由和人们质疑其理由的理由也可谓大同小异。常识,需要老生常谈,但每谈一次应进步一些。
生,还是死?首当其冲的哈姆雷特式问题,的确值得辨证清楚,但应当避免大而化之。一个城市的交通运转,现实而具体,解剖广州的思想“手术刀”应切入广州肌肤,支持和反对都需要据实而论,像例举国外城市如何、或拿国内别的城市的镜子去照,看似雄辩,其实不然。
它处怎样,广州就该怎样,只在面对通行法律时才成立。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据其第18条,广东省政府可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但这能否理解成可规定应当禁止的非机动车的种类、化登记决策权为禁止决策权?
如果,在登记环节上设卡施禁与法的精神并不抵触,广州出台禁令就不存在通行的成文法层面的障碍。不过,循法治脉络继续看,目光会碰上物权法角度的疑问:禁令一下,便废了电动自行车这一私人财产,为广州的公共交通秩序建设做出牺牲的车主,难道不应得到补偿?
众所周知,与人人的财产确认、使用、保护密切相关的我国物权法立法空前审慎,仍处于现在进行时。一星期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六审,认为已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碰巧,广州市应否补偿电动自行车车主个案,触及了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家补偿问题,给进一步修改完善物权法留下思考。
性质不同于国家赔偿、国家补贴等的国家补偿,是对因为顾全公共利益而导致财产上有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这一公共负担平等的精神,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体现——据第10条、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无疑应当秉承这一精神,并更具体化。
从公开信息可知,经不断修改,物权法草案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规定日趋细致。那么同理,广州20多万辆此前并未禁止的电动自行车,因公共利益被禁止而非征收,车主也应当获得补偿,但物权法草案没涉及此类现象,这恐怕需要填补。否则,实践中的决策就会相当随意,比如同样在广州市,“禁摩”就给了车主补偿。
合法、无过错的国家强制行为造成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其实常常出现、不可避免,也早有人呼吁制订专门的国家补偿法,但无论如何,至少物权法对此不应避而不谈。
来源:红网
(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