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
经过长达两年多的争论,电动自行车在羊城的坎坷命运终于尘埃落定。昨日广州市交警支队正式发出通知:根据省政府的批复
,广州市政府近期即将正式出台广州市范围内(含从化市、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有关规定,将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详细报道]
消息甫出,又引起人们的强烈争论,您对此又有何看法呢?欢迎在此跟贴或进入社区参与讨论。[进入社区讨论]
议论风生
“禁电”,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摩托车行业和电动车行业,固然是竞争对手,但面对汽车霸权,面对汽车霸权所倚仗的地方政府,他们其实更是难兄难弟,更是唇亡齿寒。人类是一个整体,权利是一个整体;对一个人的侵犯,就是对全人类的侵犯;对一部分权利的侵犯,就是对所有权利的侵犯。只有建立这样的共识,才不致给人可趁之机,才不致被人各个击破,集体安全才有保障。所以,面对不义,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全文]
警方不能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对公民突然袭击
动产是以占有作为合法拥有的公示方法的,也就是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公民占有的动产,即推定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因此公民的电动车,根本不需要出示有关证据,警方就应该相信这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而不应该突然要求公民出示相关动产的来源合法的证据。[全文]
“禁电”虽付实施 民间再呈理辩
针对民众关于电动自行车是否参照禁摩,采取回收与补偿政策的询问,相关部门人士回应说:“从2004年9月份,我们就不断地提醒广大市民先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这点已经预先告知给了老百姓,所以,禁电动自行车后,市民手头的电动自行车是没有补偿的。”究其意,因为早前已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民众在此期间仍一意孤行购买电动自行车,当属无视提醒,应当自担其责,所谓禁电补偿自然就无从谈起。这番表示无疑要令哑口无言的电动自行车主,再又觉得作为现代公民的全身无力。[全文]
全面封杀电动车无异谋财害命
电动车满足了城市草根阶层基本生存的需要,因而符合人性;它是市场经济自发演进的产物,因而符合经济规律。与电动车这样纯粹的草根产业、纯粹的市场产儿为敌,实际上是与人性为敌,是与市场经济为敌。而在当下,人性的力量、市场经济的力量已经成为推动中国进步的最基本的力量,其强劲已到莫之能御的地步。与电动车为敌的任何尝试,因此注定要归于失败。[全文]
利益博弈无规则 利益侵害无了期
这些涉及到利益博弈规则的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如若不然,“无规制博弈”的后果将是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大行其道,弱势群体利益受到冠冕堂皇的侵害。这是因为在没有公平的博弈规则的限制下,很多更加接近公权的强势利益集团包括官场利益集团便不由分说地掌握了这个时代的主导权、话语权。相比之下,工人、农民、骑自行车的城市平民等甚至连声音都发不出来。[全文]
反禁电声浪持续 政府沉默非上策
在此次“禁电”的决策和博弈当中也有遗憾。那就是:“禁电”决策者与民间理性思辩的严重脱节,使得本应是双向乃至多向度的互动交流以“单向度”面目呈现。也就是说,广州市警方、广州市政府乃至批准“禁电”的省政府,对于
“禁电”的反对声音,迄今罕有甚至根本没有作出过严肃认真的公开回应。愚见以为,有关方面这种对待反“禁电”意见的做法和态度并不足取,也不利于“禁电”政策的检讨或落实。[全文]
电动车命苦,平头百姓命更苦
骑电动自行车不安全吗?否。本人就是骑此车的一族,而且非常在意自己的性命,应该说是有发言权的。电动自行车,车速并不快,最多也不过每小时20—30公里,但一般人很少能达到这个速度,骑这种车,最大的好处是省力,在省力的前提下,可以维持一个比脚动自行车稍快一点的速度,而且基本上保持了自行车的灵活性,不太怕堵车。当然,作为个人体验,也许不够科学,但是禁车的城市管理部门,似乎也没有拿出一个令人信服的数据,说明电动自行车到底有多危险。[全文]
禁行电动车要合理合法
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的确具有速度过快、易发事故、声音刺耳等毛病,但这些都是可以克服的,不足以成为禁行的理由。否则,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多或少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毛病,那岂不是都要禁绝?而且我国交通法明文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这就是说,交通法对电动自行车是放行的,难怪有些专家认为,广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的规定,与国家交通安全法相违背。[全文]
“禁电令”遇阻是件好事
“禁电令”遇阻,对广州市公安局而言,不管最终是否取消此禁令,难免多少有些尴尬。拒不取消,表明该局在一定程度上无视了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利益。如果取消此项规定,说明“禁电令”问世之前没能问计于企业,以后再出台新规定,至少需要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不能顾此失彼。可见,“禁电令”开门不顺,对广州市公安局来说,其实也并非坏事。[全文]
广州“禁电”:经不起公共决策机制的拷问
首先是合法性检测。对于政府行为,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而对人民行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是一条基本的法治原理。
电动自行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可的合法非机动车类型。根据该法第18条第1、2两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体系,而没有权力剥夺其上路资格。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不予登记,那么就意味着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居民可以自由购买并使用合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而决不意味着“未经登记就是违法使用”。[全文]
禁行电动车,开个通报会就行了吗
现在政府要禁行电动自行车,请问,政府的行政许可来自何方?省的法规只讲了由各地自己去定,但各地如何去执行,没有讲。这就是说,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必须有个授权。公安局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只有去接受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授权,才能禁行电动自行车。
作为政府的部门,公安部门不能在一个包括城区在内的大范围取消使用电动自行车,要禁止使用,就必须通过人大授权。[全文]
政府不能坐在远离市民日常生活的云端
人们对政府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些具体的,甚至很“形而下”的日常体验中。一个能够不抵触正义、能够在价值理念上通过制度设定和行政合法化自身的政府,往往并不高居于公民日常的自由与方便之上,因为权力并非神授,政府不应坐在远离市民日常生活的云端。[全文]
由粗暴“禁电”遥念任老的民主理想
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为什么可以作出如此重大的决策,而且其决策还能够畅通无阻地付诸实施呢?为什么如此重大、影响广泛的公共决策,可以撇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而独断专行呢?另外,遭受“禁电”政令影响的行政相对人,为何没有任何的救济渠道(如行政复议、司法后援)呢?难道这一切仅仅是因为行政机关的施政惯性吗?不是!起码不全是!在我看来,根本原因是现行的治理制度给予的力量,不客气地说,此乃制度纵容所致。[全文]
禁电动自行车,说服市民需要理由还需要承诺
非机动交通作为一个理念、作为美好的畅想,经常被提起。可是已然存在的现实并不是谈谈理念就能够改变的。广州市如果要建立机动车/非机动车并行的道路分配模式,它的交通系统可能要面临更大规模的震荡。目前看来,在这个现实的基础之上,广州市政府似乎倾向于采取承认既成现实的方式,让地面道路被机动车所主宰,同时以一个更完善的公交系统来满足无车市民的出行需求。实际上,与禁摩禁电同时发生的城市建设不容忽视——广州地铁网络的全面开通就非常值得期待。可以相信,建设一个低廉高效、舒适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一直在政府的计划表之中。这样一个系统的建设规划,说出来就是一种承诺,承诺就意味着持久的压力。但是,说出来就是对禁摩禁电最好的解释,也是对市民最有力的说服。[全文]
偷懒的政府与披着羊皮的电动车
我不知道广州为什么禁止电动自行车。老实说,这东西我实在没觉得有什么不好。先不说节约能源这种高瞻远瞩的话,就是方便一下老百姓出行,也不是什么坏事。没有个合适的交通工具,总不能全民跑步上下班吧?
禁止这东西的另外一个理由,可能是该物件儿不合格的比较多。要是秉承这种有不合格产品就直接砍掉整个市场的话,在毒大米都层出不穷的时代,全民不但应该跑步上下班,而且应该都学四川的老中医去辟谷。[全文]
禁电动车需要理由更需法律依据
然而,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根本不是政策变化,而是典型的法律冲突。有关部门不仅需要向市民说明禁行理由,更须向市民交待禁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国家立法中,电动自行车是合法的存在,且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全文]
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理由仍值得推敲
因此,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非只有非此即彼的全面禁止或全面放开,在这两个端点之间的恰当位置找到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才是城市管理中所需要的平衡和智慧,实际上,管住商家让其生产、销售符合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远比全面“禁电”、剥夺市民的出行方便,来得更可操作也更符合城市管理的本意。这样的“执政能力”,绝非简单宣示“铁定要禁电动自行车”(广州市副市长语)的铁腕决心可以替代。[全文]
电动自行车,不要一禁了事
从广州市对电动自行车的态度来看,禁是一定的了,但何时禁、怎样禁?都还没有明确的方案。那么,鉴于部分市民已经购买并使用了电动自行车的事实,是否可以考虑对这部分车核发一个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期满后不再换发牌证,像摩托车一样“自然”退出历史舞台呢?总之,在禁止这个大前提之下,如何充分做好善后工作是门学问,至少在禁止期限上需要再权衡一下。[全文]
禁摩禁电剥夺城市穷人的幸福感
实际上,因禁摩、禁电的影响而感觉被剥夺幸福的,可能还不止于这些直接相关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拥有者。盖因禁摩、禁电还会引起其它连锁反应,而间接地影响到其他市民的幸福感。在此,仅以城市公共交通来说明这一点。显见,禁摩、禁电之后,受此影响的几十万市民的出行,相当一部分人将被迫涌到公共交通工具上。而目前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已经人满为患、不胜负荷,在上、下班高峰,几乎每一部公交车都被塞得如沙丁鱼罐头一样水泄不通、前胸贴后背,如今再加上这几十万人,城市公交将承受更沉重的压力,给市民的出行带来更多的不便。如此状况下,城市市民(可能已不仅仅是穷人了)的幸福感只会降低,而不是增加。[全文]
任何政策都不能让穷人失望
就是因为这个还没有出台的政策规定是不符合国情、市情现实的,不符合人民利益的,尤其是不符合人民的多数——穷人的利益的。它没有真正反映中下层市民的意愿,只符合一部分富人利益的,是一项"富人政策",是违背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提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实实在在帮民富,兢兢业业保民安","要坚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的精神的。是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文]
广州应补偿因政策变化受损的市民
而笔者关心的是,电动自行车禁行政策实施后,数以万计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因为政策变化而遭受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笔者认为,由于政府政策变化给公民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由公民独自承担,政府应当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
对此,或许某些人士会以“广州从未允许电动单车上路”为由,将市民手中的全部电动自行车统统斥为“黑车”,从而得出车主理所当然地要为自己的“黑车”承担责任的结论。这一理由是笔者不能赞同的。[全文]
禁电动车上路逼俺回到原始时代?
政府做事,好比女人心血来潮,一时大脑失控,说干点啥就干点啥。咋地不服气是不?就不让你上路,就不给你说明啥理由。你能奈我何?这就是政府的一贯强硬作风。强硬作风不是不好,你得找准点子是吧?如果你把这样的强硬作风用到早几天前广州铁路警方立下“军令状:两年之内,广州火车站抢劫、抢夺案每月不超2宗;盗窃、敲诈、诈骗案件每月不超43宗……”这上面多好?显然的是,该硬的不硬,该软的不软。硬者没有什么很好的说服理由,软者则漏洞百出,自我开脱,到底怎么回事?老百姓以电动车代步的好事你说取消就取消,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你还给留点尾巴,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吧?你怎么不在真正为老百姓的利益上下点功夫呢?[全文]
公共资源短缺与公共政策缺陷
客观地讲,广州“双禁”是一项很难的决定,因为城市道路已经成为稀缺资源,毫无疑问,高效率使用城市道路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也是市政当局的施政目标,相信这一点应该容易达成共识。一般情况下,摩托车或电动车的每人每公里对道路资源的占用是远远小于汽车的,禁摩以后,据报道,有14%的居民考虑买汽车,以一部汽车相当于6-8辆摩托车占用的道路资源计算,仅此一项,禁摩省出来的道路就等于化为乌有。公共交通增加的压力就不用再计算了。[全文]
禁电动车是上游无序下游失序的标本
原本应该是一个不错的城市交通工具,最后却不得不退出市场,究其原因,就在于对生产企业的监管不力,导致“问题”产品投放市场后造成很大社会问题,最后不得不忍痛取缔。这如同一个人胳膊上长了疮,由于没有及时医治,最后腐烂引起病变,不得不进行截肢。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动车在城市中的短暂风光经历,恰恰是上游无序导致下游失序的活标本。[全文]
禁电动自行车,需经民意充分表达
道路交通安全是电动自行车被诟病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和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也就是说,“方便群众”是该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位于它之下的所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必须遵守这个“以民为本”的原则,更不用说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策了。[全文]
公共空间应留给交通弱势群体
摩托车禁了,电动车也禁了,飞车抢夺和搭客仔的恶名给了摩托车,但无辜的电动车招谁惹谁了?为了维持交通的畅顺,总要有人为此作出让步,但作出让步的,是不是只能是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行人——道路上的弱势群体?[全文]
禁电动自行车,骑车人的出路在何方
笔者的电动自行车是用来接送孩子上学的,因学校不通公交车,骑自行车体力有困难,所以半年前才掏1750元买辆电动自行车。买车时就担心广州要禁,不过那些商家都说,说禁说禁几年都过去了,说不定几年都禁不了,再加上要送孩子上学校,因此就买了。现在想退掉,商家说你用半年了,不能退;转手卖掉,也没人要;放在小区车棚还要月月缴费;看到我无奈的样子,邻居戏说“你把它机动部分拆掉,改装成普通自行车来踩算了。”反正,禁电动自行车,我遇到的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全文]
强制禁行与完善物权法猜想
如果,在登记环节上设卡施禁与法的精神并不抵触,广州出台禁令就不存在通行的成文法层面的障碍。不过,循法治脉络继续看,目光会碰上物权法角度的疑问:禁令一下,便废了电动自行车这一私人财产,为广州的公共交通秩序建设做出牺牲的车主,难道不应得到补偿?[全文]
“生不逢时”的中国电动自行车
对电动自行车一禁了之,我以为这不过是一种逃避责任的粗暴做法,是不敢于正视问题的怯弱表现,一禁了之当然是方便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而百姓的出行怎么解决呢,一项政策的出台倘若只是方便了管理部门而无益于公众,那么其还有什么意义呢?
呜呼,生不逢时的中国电动自行车![全文]
一个市民对广州交通的建议
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不会冲击广州发展小汽车产业的计划。因为用途不同、功能不同,电动自行车上路不会影响多数市民的购车计划。每家一台小汽车和几部电单车的搭配会让老百姓在提高生活质量方面有更多选择。[全文]
从广州禁电动车令看决策者的傲慢
任何一种理性和负责任的决策,都必具有一种谦卑的气质,决策部门万不可认为自己有足够的智慧能穷尽时空之纬,最好的办法还是应从“密室”回归“谈判桌”,让各种意见都得到伸张,在观念与观念的碰撞中,最好的决策终久会水落石出——该取消的取消,不该取消的原封不动,不得不取消的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刻薄寡恩的决策绝非政府所应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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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