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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动自行车,需经民意充分表达
金羊网 2006-11-05 11:23:08

胡塞儿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禁电动自行车的程序是: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报省政府批准。尽管从报道中,我们看到在6月份举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但是应该说离真正的“公开征求意见”有距离,至少,与此最直接相关的现有电动自行车车主、禁摩后准备以此作为首选替代的潜在车主以及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商家,他们的声音没有充分和足够地表达,否则,不会有如此多高调反弹的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是电动自行车被诟病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和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也就是说,“方便群众”是该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位于它之下的所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必须遵守这个“以民为本”的原则,更不用说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策了。

至于以电动自行车扰乱交通秩序为由而禁止,就更是不讲逻辑的做法。在马路上行驶的任何交通工具,包括自行车,都有可能扰乱交通秩序,如果此理由成立,那就应该禁止所有的交通工具上路,同时应该禁止所有的行人上路。有人说,电动自行车本身的车速过快和制动性能不佳可能使危害性增加,这一点,可以规定只有合乎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有上路的资格。

(编辑: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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