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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继续追踪:车位5问 房管局能应答吗
金羊网 2008-09-24 15:17:29

■新闻继续追·放任卖车位是政府不作为

问立场?问法理?问执法?问公平?问后果? 

编 号: 241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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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7日的报道 

本报讯 记者赵亚洲报道:昨天一大早,曾被本报曝光的海珠区富景花园的发展商,向本报“申冤”称,他们卖的停车位是合法的,符合广州市房管局的规定,该局也正在给他们的60多个车位办证,现在很多业主抵制卖车位,该发展商觉得很委屈。该发展商一位姓黄的女负责人,提到今年3月出台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其卖车位的“护身符”。希望报社帮发展商“出个小文章,说明一下我们是合法的”。

无独有偶。昨天也有东浚荔景苑的几位读者报料称, 9月16日,市国土局曾有一个30来岁的工作人员针对车位纠纷到该小区,告诉业主代表,根据现行的规定,发展商是有权租售人,就像房屋一样有了房产证就可以愿意租给谁就租给谁,愿意卖给谁就卖给谁,包括人防工程也可以卖。业主提出异议,该工作人员拿出发展商地下车场车位的确权书(2006年)给业主看,称“旧的确权书不受新政限制”。

这是一个怎样的《规定》?事实上,包括业主、交警、专家和传媒,几天来参与此事讨论时,都不约而同对该《规定》提出一串质疑。上周末,几位早年曾审批小区停车场事宜的老交警提到《规定》时,甚至用“不伦不类”作为评价。让人疑惑的是:本来开发商卖车位都是心虚的,是不是这个《规定》的出台,助长了市场上大肆卖车位的乱象?市民很想从停车位的主管部门的市房管局得到明确答案。

1问立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房管局是站在多数业主的立场,还是站在有钱买高价车位的少数人的立场?众多业主在自家楼下停车场(多数是空的)不准停车,舍近求远“流浪”停车,业主与开发商、管理处的冲突越来越激烈,房管局对此怎么看?

2问法理:强制配建的地下停车位,这种附属在商品房建筑内的特殊物业,在法理上到底是不是已经没有任何争议,与商品房具有同样的市场属性?业主买100平方米的商品房,与买30平方米人防工程中的车位,是否具有同样的产权?开发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权利归属,为何不敢阳光化?开发商在卖车位时,为何还要先转卖给第三方公司,再卖给业主?

3问执法:按《规定》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本报连日来已经报道十多个小区的车位只售不租,业主们无处停车,为何不见有执法行动?

4问公平:按规划部门的意见,每4户配一个车位,如果其中一户买下独占,其余三户人的停车权益谁来保障?今天没车的,不等于明天不买车。如果停车位成本已经公摊,大家共有的东西,为何要以剥夺大部分人的权属关联性为前提,只给少部分人,而其中的收益,却被身份可疑的第三方拿走?

5问后果:假如配建的停车位可出售,参照配建的配电房、学校、公共绿化带、水泵房等,是不是都可以卖给某个业主?是不是只要初始登记在发展商名下,确权给发展商的物业,都视为发展商有权出售的物业?照此逻辑,配建的电梯是否可以卖给业主,向其他使用电梯的人收费?首层的大堂是否可以卖给生意人,设置关卡,路过要留下买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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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放任卖车位是政府不作为》报道引起强烈反响,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欢迎各界人士提供更多的在车位非法交易中的有关证据、线索,并发表对此乱象的观点和意见。热线电话:87776887邮址:5399987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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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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