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构成受贿但自首可轻判
到底这笔没有向上级部门汇报的“奖金”属于什么性质?经审理后,广州中院认定属于受贿所得,并且数额巨大,依法可以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但鉴于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是自首,法院决定从轻处罚,遂作出
轻判10年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判决基于两大理由:一是没有上报不算奖金。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中非常详细地解释了“奖金”变成“黑金”的理由,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陈忠明在担任水上乐园总经理时,已经有了可以计入财务的奖金,其所谓的“100万”高额奖金,上级部门市体委和市体育局却一点都不知道。
另外,从检察机关提供的多名水上乐园员工证人证言可以看出,他们都不知道陈忠明有这么高额的“奖金”。还有,陈忠明从何某那里拿的100万元,没有任何书面的、公开的约定,收支也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凭据。因此,法院确定这100万不是奖金。
但100万不是“奖金”并不能直接认定是受贿所得,记者了解到法律对于受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是“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为此也在这方面进行非常详尽的解释。
二是利用职权索钱就是受贿。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珠江泳场与水上乐园之间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陈忠明作为发包方珠江泳场及上级主管部门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的领导,对珠江泳场依据合同向水上乐园收取相关费用及履行合同义务时,无疑行使着领导、管理的职权,这与水上乐园的经济利益是息息相关,换言之,陈忠明的职权对水上乐园的发展有着相当程度的影响。
因此,陈忠明收取水上乐园投资人何某的100万元,就是在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何某谋取利益,符合法律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传奇人物陈忠明
为广州提前10年收回红楼
出手让黄金海岸起死回生
参与策划和组织横渡珠江
陈忠明,51岁,在进入公众视野之前已是个颇具传奇色彩的人物。1994年,在他担任海角红楼游泳场场长期间,打赢了中国首例体育法官司,为广州提前10年收回红楼,在社会上引起极大轰动。
1999年起,陈忠明在担任广州市珠江泳场场长的同时,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投资方返聘为黄金海岸水上乐园总经理,上任伊始即大刀阔斧地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推出水上电影节、水上音乐会、都市泼水节、学生减负欢乐节、世界杯期间“游泳看球” 等,不久即成功地实现扭亏为盈,进场人数由当初每年不到10万人次上升到近30万人次,使黄金海岸成为广州市首屈一指的水上乐园,同时也极大地刺激了广州水上体育市场。陈忠明除了主管属下的七个水上场馆,还在海南投资经营了别墅项目。值得一提的是,他还参与组织执行了横渡珠江的活动。
陈忠明小档案
1957年12月出生,出生于新疆,汉族
1972~1978年,任中学教师
1982年,毕业于北京体育大学本科(摔跤专业)
1982~1988年,在陕西西北林学院、西北纺织学院任体育讲师
1988年8月~1994年,在广州体育运动学校任摔跤队教练
1994年,任“海角红楼”游泳场场长
1998年至2005年,任广州市珠江泳场场长、黄金海岸水上乐园总经理
2005年4月,任广州市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2006年7月7日,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08年初,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
(编辑:Rob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