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合同”终止须补偿
可望杜绝单位用“变种合同”钻空子
今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一些规定不甚明确,可能给一些企业提供了空子。本报去年曾以《“变种合同”签多少次都像打短工》为题,报道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终止和解
除这种合同的经济补偿不明确,可能被滥用。
这一问题,在《实施条例(草案)》中得到了重视。根据草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编辑: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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