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网友热议———某些“解除”条款单位“炒人”更易
本报今天消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一公布,马上引来网友热议。今早,在几大新闻网站上,跟帖已近千条,焦点集中在“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
有网友提到,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的第9种情
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存在弹性。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能不能胜任工作由谁裁定?如果本人觉得可以胜任、但公司觉得他不胜任,是不是照样炒人?如果仅仅由公司来确定能不能胜任工作,这条就是霸王条款!公司想开除就说“觉得你不能胜任工作”,这就OK了。
还有网友指出,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的第10种情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太笼统了,几乎没办法监管。”重大变化“可以有多种理解,可以好也可以坏,可以是长期也可以是短期”。如果不能有效监督,说不定会引发社会问题。第14种情形“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存在“偏袒用人单位”之嫌。
不少网友建议,第8种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允许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条应该废除。理由是:工作生病多年,就被一脚踢走,哪里还有钱治病?他们的生命权如何保障?
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有补偿
应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偿
本报今天消息 今早,许多劳动者很关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
专家接受羊城晚报采访表示,只要是符合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期限,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如果是劳动者享受到了基本养老金而终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则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计算的时限,是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期限算,而不是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从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计起。
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补偿
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合同
本报今天消息昨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